【頒布時間】1982-5-8【標題】鐵路通信信號大修管理辦法【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
【法規(guī)全文】
鐵路通信信號大修管理辦法
1982年5月8日,鐵道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不斷提高和改善通信、信號設備的質量,確保既有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運輸生產(chǎn)的正常進行,通信、信號設備必須進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時,根據(jù)運輸生產(chǎn)的需要和技術發(fā)展的水平,可以進行技術改造。
第2條 通信信號大修工程實行鐵道部、鐵路局分級管理,在部、局統(tǒng)一計劃下,在業(yè)務上鐵道部由電務局歸口,鐵路局由電務處歸口,為了嚴格執(zhí)行建設程序,加強大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3條 在大修前必須根據(jù)設備技術鑒定情況,編制及報批計劃任務書,確定大修規(guī)模、技術條件、投資估算、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期限等。
第4條 在大修設計中,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任務書,采用鐵路現(xiàn)行的標準設計和部頒各項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的標準設計和顯示方式,不準采用。
第5條 在大修施工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工作方法,開展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盡量縮短工期,充分利舊,節(jié)約投資,嚴格按圖施工,推廣施工機械化、半機械化,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以提高大修質量和效率。
第6條 在大修時,設計、施工、接管及其他單位之間,必須密切配合,在保證安全和提高質量的基礎上,盡量避免施工妨礙,減少中斷設備使用的時間,共同完成任務。
第7條 大修竣工,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驗收,凡未辦理交接手續(xù)者,不準開通使用。
第二章 通信、信號大修周期、條件和范圍
第8條 通信、信號大修周期及技術條件
一、電線路
1、桿路
凡電桿腐朽超限及強度不合標準,或電氣性能不能達到標準,影響通信質量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素材電桿8~10年;
油材電桿15~20年;
鋼筋混凝土電桿30~40年。
2、電線
凡由于銹蝕,使機械強度減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過規(guī)定,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鐵線15~20年;
鋼芯鋁絞線20~30年;
銅線30~40年。
3、電纜
凡包裝層嚴重銹蝕,鉛(鋁)皮老化,電氣特性不良,氣壓維護達不到標準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為20~30年。
二、通信機械
凡機械、電氣特性不合標準,強度不夠,部件、零件、配線大部老化、失效,磨耗嚴重,以致不能保證機械正確動作,在維修中又無法解決,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一般為10~20年。
三、信號設備
各種信號設備凡機械配件磨耗超限,強度不夠,電氣性能不合標準,配線老化,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設備超過25%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為15年左右。
四、駝峰設備
凡緩行器及駝峰有關設備磨耗超限,強度不夠和電氣性能達不到標準,影響制動能力或不能保證調車安全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液壓式5~8年;
風壓式8~10年。
五、單項設備
凡整體設備狀況良好,而其中某一單項如電動轉轍機、信號電纜(包括電線路和槽管電線路改地下電纜)、電源屏、蓄電池、載波機、自動總機、集中電話機等電氣和機械性能達不到標準,影響使用、安全或效率時,應單獨進行大修,以保證使用。
六、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前進行大修:
1、電路不合標準,機械強度不足,技術條件不合規(guī)定,不能保證行車安全時;
2、器材已被淘汰,維修配件沒有來源,不能保證使用時;
3、設備陳舊落后,影響行車安全和運輸效率時。
七、上述規(guī)定的各項大修周期均系一般的期限。設備已到大修年限時,應當根據(jù)實際調查、技術鑒定和各個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合理的進行安排,既要節(jié)約投資,又要保證使用,確保安全。
第9條 通信、信號大修工作范圍
一、通信
1、修理和更換不合格和淘汰的設備、配件;
2、改善通信質量和增加通信容量;
3、移設不符合限界的設備,改善易于遭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干擾妨礙處所;
4、調整增音站的距離或位置;
5、統(tǒng)一設備制式;
6、改善電源;
7、新建或擴建通信機械室、通信檢修所、通信工區(qū)、電纜工區(qū)、電(確)報所等;
8、結合大修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或進行更新?lián)Q代;
9、采用維修作業(yè)機械化機具、作業(yè)車和測試設備;
10、與通信有關的戰(zhàn)備設施及防止通信失、泄密設施。
二、信號
1、修理和更換不合格和淘汰的產(chǎn)品;
2、改善顯示距離不符合標準的信號機;
3、調整軌道電路區(qū)間;
4、移設不符合限界的設備;
5、統(tǒng)一設備制式和電路類型;
6、調整自動閉塞間隔時分;
7、改善電源;
8、新建或擴建信號樓(繼電器室)、修配所、檢修所、機車信號檢修所、測試所和信號工區(qū)。一般信號樓只包括信號機械室、電源室、通信機械室、信號工區(qū)、信號值班室、操縱室和貯藏室等,其它房舍不能列入;
9、結合大修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更新聯(lián)鎖方式和閉塞方式;
10、采用維修機械化作業(yè)機具、作業(yè)車和測試設備。
第10條 大修技術標準
1、新設和更新部分應滿足現(xiàn)行設計、施工和部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
2、修理和利舊部分應滿足修配所和檢修所的出所標準;
3、新設器材和設備應有出廠合格證。
第三章 大修管理
第11條 鐵路局應按運輸?shù)男枰?,設備技術質量狀況和耗損規(guī)律,編制設備的長遠大修規(guī)劃和年度大修計劃,作為進行大修工作的依據(jù)。編制大修規(guī)劃和計劃時,應全面考慮,綜合平衡;如與鄰局有關時,應互相協(xié)調一致,緊密配合,并盡量同時進行。
第12條 通信、信號設備進行大修時(除單項設備外),應按有關規(guī)定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上級機關審批,作為確定大修工程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jù)。計劃任務書的主要內容為:工程件名、大修理由(設備投產(chǎn)或上次大修時間、設備技術鑒定)、大修范圍、投資估算和經(jīng)濟指標等。計劃任務書應在開工前一年提出和上報。
1、較大的部控大修工程,如通信電纜、自動閉塞等設備的計劃任務書由電務處組織編制,經(jīng)鐵路局總工程師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后,報鐵道部(計劃局、電務局)審批。
2、局控和較小的部控大修工程,其計劃任務書由電務(通信)段組織編制,經(jīng)鐵路分局總工程師室或電務科審核后,報鐵路局(計劃處、電務處)審批。
第13條 大修單位應逐步地按照承發(fā)包合同制的規(guī)定將通信、信號大修的設計發(fā)包給勘測設計單位,條件不具備時也可委托勘測設計單位進行。大修設計根據(jù)具體情況,可采用兩階段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設計)或一階段設計(施工設計)。單項設備大修可不做設計,直接編寫大修說明和費用估算。設計文件、概算的審批權限同計劃任務書。施工預算由大修單位負責審批。
大修設計內容、設計文件數(shù)量及分發(fā)單位、概(預)算編制辦法及內容等,可參照基建工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概(預)算的定額應按部、鐵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
第14條 通信、信號大修應納入部、局年度計劃,凡部控或部建議的大修計劃,由鐵路局(電務處、計劃處)根據(jù)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初步設計、概算,于前一年三季度末向鐵道部(電務局、計劃局)提報大修建議計劃,經(jīng)部平衡后,統(tǒng)一下達。鐵路局(電務處)應據(jù)此組織施工單位,編列年度建設計劃,并于三月末前報電務局備案。在執(zhí)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計劃時,必須報請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得改變。
凡局控大修工程可參照部控大修工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條 大修和施工單位,應逐步按照承發(fā)包合同制的要求,根據(jù)批準的大修計劃、設計文件和概(預)算簽訂施工合同;如條件不具備時,也可暫時簽訂施工協(xié)議,以固定經(jīng)濟聯(lián)系,明確責任,互相促進,共同完成任務。
凡部控大修工程,應將合同或協(xié)議副本抄報部電務局。
第16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年度投資計劃、設計文件、建設工期編制年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施工預算,并安排好先期工程,切實做好施工準備。
第17條 施工預算應由獨立核算單位根據(jù)施工設計文件及現(xiàn)場勘查測定資料,在總概算范圍內進行編制。施工預算不能超過概算,如必須超過時,應按概算審批手續(xù)辦理。
施工預算應作為施工單位實行經(jīng)濟核算、編制施工計劃、財務撥款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據(jù)。
第18條 加強勞動管理,大力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積極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加強技術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后,必須做好工程技術總結,不斷提高質量和勞動生產(chǎn)率。
第19條 加強施工組織及統(tǒng)計匯報制度。凡部控及部分部建議通信信號大修工程,每月施工單位應向大修單位、電務處(或基建處)應向電務局按附表格式書面或電話報告工程完成情況。
部控大修工程竣工后,鐵路局應向鐵道部提出書面總結。
第20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開工、竣工報告制度。開工報告由承擔施工的工程段(隊),在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在開工前十天,向主管處(局)提出開工申請報告,經(jīng)批準后向有關單位發(fā)出開工報告(電報)。工程竣工后,開工報告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21條 施工單位應貫徹安全和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施工檢查制度(特別是隱蔽部分),及時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隨時處理。
第22條 為確保工程質量,大修和接管單位應派專人負責隨時檢查質量,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施工單位要給檢查人員在工作上提供方便。
第四章 驗收交接
第23條 工程竣工后,必須備齊竣工文件,并以批準的設計文件和部規(guī)定有關技術標準為依據(jù)進行檢查,確認工程已按設計工作量完成,工程質量合乎要求,能保證行車及使用時,施工單位可以發(fā)出竣工電報。
第24條 驗收交接的權限及組織
一、重點工程(通信電纜、通信樞紐;自動閉塞、30組以上電氣集中、機械、自動化駝峰)由鐵路局組織驗收交接;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分局所屬段、隊施工或委外工程,由分局組織驗收交接。
二、驗收交接組織
1、由鐵路局組織驗收的,經(jīng)施工主管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初驗合格,確認工程已經(jīng)竣工,并備齊竣工文件后,通知電務處,由電務處報請鐵路局發(fā)電報確定驗交日期,并由設計、施工、使用、接管等單位組成局驗交委員會,由局指定主任委員,主持驗交工作。
2、由分局組織驗收的,經(jīng)施工主管單位組織初驗合格,并已備齊竣工文件后,由分局發(fā)電報,確定驗交日期,并組織設計、施工、使用、接管等單位組成驗交委員會,負責驗收交接工作。
第25條 驗收交接工作條件
一、工程竣工后經(jīng)過自驗,并已會同使用接管單位進行了現(xiàn)場預驗;信號設備進行了聯(lián)鎖試驗;通信進行了各項性能測試;克服了設備主要缺點;能夠正常使用和備齊竣工文件后,方可進行正式驗收。
二、竣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竣工數(shù)量詳表;
2、符合實際情況的竣工圖;
3、工程檢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
4、主要器材合格證及隨帶的技術資料;
5、主要設備的電氣性能測試記錄;
6、竣工驗收交接報告。
第26條 工程竣工后,較小工程可一次組織驗收交接,較大工程可按區(qū)間、站、聯(lián)鎖區(qū)或信號樓分段組織驗收交接,辦理開通使用事項,及時發(fā)揮投資效益。
第27條 驗收交接委員會的任務
一、檢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二、核對竣工的工程數(shù)量,評定工程質量;
三、處理有關單位的不同意見,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缺點的措施、步驟和期限;
四、決定工程是否可以交付正式使用及交付日期,對采用新技術及大修后改變設備類型的工程,決定試用期限;
五、辦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續(xù);
六、驗收委員會成員簽署的驗收交接記錄,可作為辦理固定資產(chǎn)轉帳及移交手續(xù)的依據(jù)。
第28條 工程質量評定及檢查標準一律按(1974)交鐵基字第2960號部令《鐵路工程技術規(guī)范》及(1980)鐵基字第2168號部令《鐵路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驗交標準》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部分標準辦理。
(附表略)
【法規(guī)全文】
鐵路通信信號大修管理辦法
鐵道部
鐵路通信信號大修管理辦法
1982年5月8日,鐵道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不斷提高和改善通信、信號設備的質量,確保既有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運輸生產(chǎn)的正常進行,通信、信號設備必須進行周期性的大修;大修時,根據(jù)運輸生產(chǎn)的需要和技術發(fā)展的水平,可以進行技術改造。
第2條 通信信號大修工程實行鐵道部、鐵路局分級管理,在部、局統(tǒng)一計劃下,在業(yè)務上鐵道部由電務局歸口,鐵路局由電務處歸口,為了嚴格執(zhí)行建設程序,加強大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3條 在大修前必須根據(jù)設備技術鑒定情況,編制及報批計劃任務書,確定大修規(guī)模、技術條件、投資估算、設計、施工單位和工程期限等。
第4條 在大修設計中,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任務書,采用鐵路現(xiàn)行的標準設計和部頒各項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的標準設計和顯示方式,不準采用。
第5條 在大修施工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工作方法,開展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盡量縮短工期,充分利舊,節(jié)約投資,嚴格按圖施工,推廣施工機械化、半機械化,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以提高大修質量和效率。
第6條 在大修時,設計、施工、接管及其他單位之間,必須密切配合,在保證安全和提高質量的基礎上,盡量避免施工妨礙,減少中斷設備使用的時間,共同完成任務。
第7條 大修竣工,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交接驗收,凡未辦理交接手續(xù)者,不準開通使用。
第二章 通信、信號大修周期、條件和范圍
第8條 通信、信號大修周期及技術條件
一、電線路
1、桿路
凡電桿腐朽超限及強度不合標準,或電氣性能不能達到標準,影響通信質量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素材電桿8~10年;
油材電桿15~20年;
鋼筋混凝土電桿30~40年。
2、電線
凡由于銹蝕,使機械強度減少25%以上或衰耗增加超過規(guī)定,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鐵線15~20年;
鋼芯鋁絞線20~30年;
銅線30~40年。
3、電纜
凡包裝層嚴重銹蝕,鉛(鋁)皮老化,電氣特性不良,氣壓維護達不到標準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為20~30年。
二、通信機械
凡機械、電氣特性不合標準,強度不夠,部件、零件、配線大部老化、失效,磨耗嚴重,以致不能保證機械正確動作,在維修中又無法解決,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一般為10~20年。
三、信號設備
各種信號設備凡機械配件磨耗超限,強度不夠,電氣性能不合標準,配線老化,不合格和接近不合格的設備超過25%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為15年左右。
四、駝峰設備
凡緩行器及駝峰有關設備磨耗超限,強度不夠和電氣性能達不到標準,影響制動能力或不能保證調車安全時,應進行大修。
大修周期分別為:
液壓式5~8年;
風壓式8~10年。
五、單項設備
凡整體設備狀況良好,而其中某一單項如電動轉轍機、信號電纜(包括電線路和槽管電線路改地下電纜)、電源屏、蓄電池、載波機、自動總機、集中電話機等電氣和機械性能達不到標準,影響使用、安全或效率時,應單獨進行大修,以保證使用。
六、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提前進行大修:
1、電路不合標準,機械強度不足,技術條件不合規(guī)定,不能保證行車安全時;
2、器材已被淘汰,維修配件沒有來源,不能保證使用時;
3、設備陳舊落后,影響行車安全和運輸效率時。
七、上述規(guī)定的各項大修周期均系一般的期限。設備已到大修年限時,應當根據(jù)實際調查、技術鑒定和各個地區(qū)的具體情況合理的進行安排,既要節(jié)約投資,又要保證使用,確保安全。
第9條 通信、信號大修工作范圍
一、通信
1、修理和更換不合格和淘汰的設備、配件;
2、改善通信質量和增加通信容量;
3、移設不符合限界的設備,改善易于遭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干擾妨礙處所;
4、調整增音站的距離或位置;
5、統(tǒng)一設備制式;
6、改善電源;
7、新建或擴建通信機械室、通信檢修所、通信工區(qū)、電纜工區(qū)、電(確)報所等;
8、結合大修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或進行更新?lián)Q代;
9、采用維修作業(yè)機械化機具、作業(yè)車和測試設備;
10、與通信有關的戰(zhàn)備設施及防止通信失、泄密設施。
二、信號
1、修理和更換不合格和淘汰的產(chǎn)品;
2、改善顯示距離不符合標準的信號機;
3、調整軌道電路區(qū)間;
4、移設不符合限界的設備;
5、統(tǒng)一設備制式和電路類型;
6、調整自動閉塞間隔時分;
7、改善電源;
8、新建或擴建信號樓(繼電器室)、修配所、檢修所、機車信號檢修所、測試所和信號工區(qū)。一般信號樓只包括信號機械室、電源室、通信機械室、信號工區(qū)、信號值班室、操縱室和貯藏室等,其它房舍不能列入;
9、結合大修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更新聯(lián)鎖方式和閉塞方式;
10、采用維修機械化作業(yè)機具、作業(yè)車和測試設備。
第10條 大修技術標準
1、新設和更新部分應滿足現(xiàn)行設計、施工和部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
2、修理和利舊部分應滿足修配所和檢修所的出所標準;
3、新設器材和設備應有出廠合格證。
第三章 大修管理
第11條 鐵路局應按運輸?shù)男枰?,設備技術質量狀況和耗損規(guī)律,編制設備的長遠大修規(guī)劃和年度大修計劃,作為進行大修工作的依據(jù)。編制大修規(guī)劃和計劃時,應全面考慮,綜合平衡;如與鄰局有關時,應互相協(xié)調一致,緊密配合,并盡量同時進行。
第12條 通信、信號設備進行大修時(除單項設備外),應按有關規(guī)定編制計劃任務書,并報上級機關審批,作為確定大修工程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jù)。計劃任務書的主要內容為:工程件名、大修理由(設備投產(chǎn)或上次大修時間、設備技術鑒定)、大修范圍、投資估算和經(jīng)濟指標等。計劃任務書應在開工前一年提出和上報。
1、較大的部控大修工程,如通信電纜、自動閉塞等設備的計劃任務書由電務處組織編制,經(jīng)鐵路局總工程師室組織有關部門審核后,報鐵道部(計劃局、電務局)審批。
2、局控和較小的部控大修工程,其計劃任務書由電務(通信)段組織編制,經(jīng)鐵路分局總工程師室或電務科審核后,報鐵路局(計劃處、電務處)審批。
第13條 大修單位應逐步地按照承發(fā)包合同制的規(guī)定將通信、信號大修的設計發(fā)包給勘測設計單位,條件不具備時也可委托勘測設計單位進行。大修設計根據(jù)具體情況,可采用兩階段設計(初步設計及施工設計)或一階段設計(施工設計)。單項設備大修可不做設計,直接編寫大修說明和費用估算。設計文件、概算的審批權限同計劃任務書。施工預算由大修單位負責審批。
大修設計內容、設計文件數(shù)量及分發(fā)單位、概(預)算編制辦法及內容等,可參照基建工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概(預)算的定額應按部、鐵路局和工程局(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
第14條 通信、信號大修應納入部、局年度計劃,凡部控或部建議的大修計劃,由鐵路局(電務處、計劃處)根據(jù)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或初步設計、概算,于前一年三季度末向鐵道部(電務局、計劃局)提報大修建議計劃,經(jīng)部平衡后,統(tǒng)一下達。鐵路局(電務處)應據(jù)此組織施工單位,編列年度建設計劃,并于三月末前報電務局備案。在執(zhí)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計劃時,必須報請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得改變。
凡局控大修工程可參照部控大修工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條 大修和施工單位,應逐步按照承發(fā)包合同制的要求,根據(jù)批準的大修計劃、設計文件和概(預)算簽訂施工合同;如條件不具備時,也可暫時簽訂施工協(xié)議,以固定經(jīng)濟聯(lián)系,明確責任,互相促進,共同完成任務。
凡部控大修工程,應將合同或協(xié)議副本抄報部電務局。
第16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年度投資計劃、設計文件、建設工期編制年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施工預算,并安排好先期工程,切實做好施工準備。
第17條 施工預算應由獨立核算單位根據(jù)施工設計文件及現(xiàn)場勘查測定資料,在總概算范圍內進行編制。施工預算不能超過概算,如必須超過時,應按概算審批手續(xù)辦理。
施工預算應作為施工單位實行經(jīng)濟核算、編制施工計劃、財務撥款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據(jù)。
第18條 加強勞動管理,大力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積極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加強技術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工程竣工后,必須做好工程技術總結,不斷提高質量和勞動生產(chǎn)率。
第19條 加強施工組織及統(tǒng)計匯報制度。凡部控及部分部建議通信信號大修工程,每月施工單位應向大修單位、電務處(或基建處)應向電務局按附表格式書面或電話報告工程完成情況。
部控大修工程竣工后,鐵路局應向鐵道部提出書面總結。
第20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開工、竣工報告制度。開工報告由承擔施工的工程段(隊),在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的基礎上,在開工前十天,向主管處(局)提出開工申請報告,經(jīng)批準后向有關單位發(fā)出開工報告(電報)。工程竣工后,開工報告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21條 施工單位應貫徹安全和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施工檢查制度(特別是隱蔽部分),及時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隨時處理。
第22條 為確保工程質量,大修和接管單位應派專人負責隨時檢查質量,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施工單位要給檢查人員在工作上提供方便。
第四章 驗收交接
第23條 工程竣工后,必須備齊竣工文件,并以批準的設計文件和部規(guī)定有關技術標準為依據(jù)進行檢查,確認工程已按設計工作量完成,工程質量合乎要求,能保證行車及使用時,施工單位可以發(fā)出竣工電報。
第24條 驗收交接的權限及組織
一、重點工程(通信電纜、通信樞紐;自動閉塞、30組以上電氣集中、機械、自動化駝峰)由鐵路局組織驗收交接;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分局所屬段、隊施工或委外工程,由分局組織驗收交接。
二、驗收交接組織
1、由鐵路局組織驗收的,經(jīng)施工主管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初驗合格,確認工程已經(jīng)竣工,并備齊竣工文件后,通知電務處,由電務處報請鐵路局發(fā)電報確定驗交日期,并由設計、施工、使用、接管等單位組成局驗交委員會,由局指定主任委員,主持驗交工作。
2、由分局組織驗收的,經(jīng)施工主管單位組織初驗合格,并已備齊竣工文件后,由分局發(fā)電報,確定驗交日期,并組織設計、施工、使用、接管等單位組成驗交委員會,負責驗收交接工作。
第25條 驗收交接工作條件
一、工程竣工后經(jīng)過自驗,并已會同使用接管單位進行了現(xiàn)場預驗;信號設備進行了聯(lián)鎖試驗;通信進行了各項性能測試;克服了設備主要缺點;能夠正常使用和備齊竣工文件后,方可進行正式驗收。
二、竣工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竣工數(shù)量詳表;
2、符合實際情況的竣工圖;
3、工程檢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
4、主要器材合格證及隨帶的技術資料;
5、主要設備的電氣性能測試記錄;
6、竣工驗收交接報告。
第26條 工程竣工后,較小工程可一次組織驗收交接,較大工程可按區(qū)間、站、聯(lián)鎖區(qū)或信號樓分段組織驗收交接,辦理開通使用事項,及時發(fā)揮投資效益。
第27條 驗收交接委員會的任務
一、檢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
二、核對竣工的工程數(shù)量,評定工程質量;
三、處理有關單位的不同意見,制定未完工程和克服缺點的措施、步驟和期限;
四、決定工程是否可以交付正式使用及交付日期,對采用新技術及大修后改變設備類型的工程,決定試用期限;
五、辦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續(xù);
六、驗收委員會成員簽署的驗收交接記錄,可作為辦理固定資產(chǎn)轉帳及移交手續(xù)的依據(jù)。
第28條 工程質量評定及檢查標準一律按(1974)交鐵基字第2960號部令《鐵路工程技術規(guī)范》及(1980)鐵基字第2168號部令《鐵路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驗交標準》的通信工程、信號工程部分標準辦理。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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