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10-30【標題】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179842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1]1401號
1991-10-30國家稅務總局
據(jù)各地及有關部門反映,國稅發(fā)[1990]17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下發(fā)后,在執(zhí)行中,對鐵路國際貨運結算憑證付款方的印花稅,實行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確有不便。經研究決定,對鐵路國際貨運憑證付款方應繳納的印花稅,不再實行代扣匯總繳納的辦法,由付款方自行繳納。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發(fā)[1991]1401號
1991-10-30國家稅務總局
據(jù)各地及有關部門反映,國稅發(fā)[1990]17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下發(fā)后,在執(zhí)行中,對鐵路國際貨運結算憑證付款方的印花稅,實行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確有不便。經研究決定,對鐵路國際貨運憑證付款方應繳納的印花稅,不再實行代扣匯總繳納的辦法,由付款方自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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