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1-11【標題】鐵道部關于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鐵道部
【法規(guī)全文】
鐵道部關于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
各鐵路局,各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協(xié)會:
根據(jù)《鐵路局資產(chǎn)經(jīng)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隨著鐵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牽引動力的不斷更新,為了進一步促進機車運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證鐵路運輸任務完成,現(xiàn)重新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鐵機〔1993〕164號文發(fā)布的《鐵路機車運用規(guī)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機車是鐵路運輸?shù)臓恳齽恿?。機車運用工作是鐵路運輸?shù)闹匾M成部分。為搞好機車運用管理,更好地為鐵路運輸服務,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機車運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管好用好機車,優(yōu)質高效地全面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加強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素質、技術素質和文化知識水平;堅持改革開放,推廣先進經(jīng)驗,遵循經(jīng)濟規(guī)律,促進資產(chǎn)回報,不斷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第3條 各級機車運用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求實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對工作高標準、嚴要求,對技術精益求精;顧全大局,聯(lián)勞協(xié)作,服從命令聽指揮;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扎扎實實的做好各項工作。
第4條 機務運用管理要采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準確無誤、反應迅速的通信聯(lián)絡、信息采集、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實行網(wǎng)絡管理,實現(xiàn)有序可控。
第5條 本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機車運用工作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標準和基本要求,是機車運用工作人員的基本法規(guī)。各級機車運用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zhí)行。
第二章 機車運用工作管理統(tǒng)一指揮分級管理
第6條 機車運用工作必須貫徹統(tǒng)一指揮、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發(fā)揮各級運用組織的職能作用。
第7條 鐵道部:對全路機車運用工作統(tǒng)一規(guī)劃,綜合平衡;制定有關機車運用的規(guī)章制度及全路機車運用工作人員的培訓規(guī)劃和乘務員任職條件;確定、調整全路機型,審定各鐵路局的年度機車配屬,編制列車運行圖,審批跨局機車周轉圖、機車交路、牽引定數(shù),掌握乘務制度、機車運轉制、乘務員換班方式;負責全路機車及救援列車的調度指揮;審批機車司機駕駛證。
第8條 鐵路局:執(zhí)行鐵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據(jù)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局機車運用的有關細則、辦法和作業(yè)標準,明確分局、機務段的職能作用;審定各分局的機車運用計劃;確定機務段的機車配屬;審批機車報廢、出租,負責全局長期備用機車管理;審定各分局及機務段提報的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資料;確定全局救援列車的配制,負責全局機車和救援列車的管理及調度指揮;審核上報機務部門部定報表資料;擬定本局機車乘務員配備計劃,組織機車乘務員的培訓、考核和晉升。
機車交路和乘務制度
第9條 機車交路是機車固定擔當運輸任務的周轉區(qū)段。
按用途分為客運機車交路和貨運機車交路;按區(qū)段長度不同分為一般機車交路和長交路;按機車運轉制分為循環(huán)運轉制、半循環(huán)運轉制、肩回式和環(huán)形小運轉制交路等。
根據(jù)鐵路技術政策,內燃、電力機車盡量采用長交路。
確定機車交路的基本原則:
(一)適應鐵路發(fā)展的需要,本著節(jié)約投資的方針,有利于提高線路通過能力。
(二)考慮運輸組織和編組站的分工,合理發(fā)揮內燃、電力機車長距離運行的優(yōu)勢。
(三)統(tǒng)籌安排乘務員勞動和休息時間,合理利用各類機車的性能,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四)近期與遠期相結合,適應鐵路發(fā)展的遠期規(guī)劃。
第10條 機車乘務制度是機車乘務員使用機車的制度,分包乘制、輪乘制和輪包結合制。
班制的選擇應符合部定機車乘務員勞動時間標準和運輸?shù)男枰?br> 為發(fā)揮內燃、電力機車的優(yōu)勢,提高運輸能力和運輸效率,內燃、電力機車應有計劃地逐步實行長交路、輪乘制。
根據(jù)各區(qū)段機車交路、乘務制度、乘務員勞動時間標準和工作條件,合理采用機車運轉制和乘務員換班方式。
牽引定數(shù)運行時分、技術作業(yè)時分
第11條 機車牽引定數(shù)、運行時分,應根據(jù)線路縱斷面、機車類型、地區(qū)海拔高度、站場設備及運量等條件,進行周密計算和實地試驗查定。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并報鐵道部備案;跨鐵路局的由相鄰兩鐵路局協(xié)商,報鐵道部批準。
第12條 查定機車牽引定數(shù)和區(qū)間運行時分,應貫徹以下原則:
(一)挖潛提效,在合理使用機車功率的條件下,滿足運輸需要。
(二)按線、按方向盡可能平衡一致,兼顧鄰線銜接,減少車站作業(yè)。
(三)遵守線路允許速度、車站線路有效長度,機車、車輛構造速度、下坡道閘瓦壓力限制速度、長大下坡道因制動周期限制速度、長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機車持續(xù)速度,確保行車及人身安全。
機車牽引定數(shù)、區(qū)間運行時分確定后,未經(jīng)批準不得變更。
第13條 機車牽引定數(shù)的有關規(guī)定:
(一)波動尾數(shù),旅混列車、行包專列按牽引輛數(shù)不上波,貨物列車為81噸以內。線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區(qū)段,長大隧道牽引定數(shù)在1500噸及其以下的波動尾數(shù),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制定;跨鐵路局的由兩局協(xié)商報鐵道部批準。
(二)蒸汽機車逆向牽引時,按牽引定數(shù)減15%。
(三)冬運期間(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凡因天氣嚴寒,必須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牽引定數(shù)減10~20%;跨鐵路局的列車需要減噸時,須報鐵道部批準。暑期隧道內高溫需要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跨鐵路局的報鐵道部批準。
(四)因天氣不良、施工慢行、列車限速等,需要臨時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跨鐵路局的報鐵道部批準。
第14條 機車在站段技術作業(yè)時分,乘務員出、退勤工作時分,應根據(jù)站(段)設備情況、機車類型、乘務制度及技術作業(yè)程序等,進行實地查定。
機車周轉圖
第15條 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是機務部門組織運輸生產(chǎn)的基礎。機車周轉圖分為:基本機車周轉圖、分號機車周轉圖(獨立分號及一、二、三分號)、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日計劃機車周轉圖。
基本機車周轉圖(包括旅混、行包、貨物)與列車運行圖同時編制。機車周轉圖編成后,應同時查定機車運轉制、乘務員換班方式、機車走行公里、使用臺數(shù)、全周轉時間(包括純運行、中間站停留及機車在自外段、站停留時間)、日車公里、旅行速度、技術速度、速度系數(shù)、機車使用系數(shù)等技術指標,經(jīng)鐵道部批準后執(zhí)行。
分號機車周轉圖(貨車),是在基本列車運行圖的基礎上,根據(jù)運量波動的不同列車對數(shù)編制的。月、旬間運輸方案和機車周轉圖是根據(jù)月、旬運量選定的核心列車對數(shù)(不少于最低分號運行圖列車對數(shù)的70%)編制的。分號和月、旬間機車周轉圖均須查定貨運機車走行公里、使用臺數(shù)、日車公里等指標,并有機車小(洗)修及輔修安排。其中,日車公里應保證年度機車運用計劃的要求。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還應同時編出旬間機車乘務員工作詳明表。
旅客列車機車周轉圖(客貨混編除外),應實行記名式機車周轉圖;貨物列車車流比較穩(wěn)定的區(qū)段應積極推行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
機車運用計劃及分析
第16條 機車運用計劃是鐵路局、分局、機務段組織機車運用工作的依據(jù)。機車運用計劃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法編制。
第17條 鐵路局根據(jù)運輸工作量下達年度機車運用計劃,按各鐵路分局工作量,確定鐵路分局及機務段的年、季、月度機車運用計劃。其中包括:客貨機車日車公里、支配機車日車公里、技術速度、貨運機車日產(chǎn)量、列車平均牽引總重、配屬臺數(shù)(包括分工作種別的機車使用臺數(shù),廠、段修臺數(shù),備用和出租臺數(shù))、機車乘務員需要人數(shù)及補充計劃等。
專用調車機車應根據(jù)調車工作量進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計劃,超過年度計劃增加調車機車,需經(jīng)鐵路局批準。
第18條 機車運用分析,是加強機車運用管理,不斷改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鐵路局機務處、分局機務分處(科)、機務段運用車間應有專人負責分析工作。
機車運用分析分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專題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會上進行。其內容應包括:安全正點情況,日計劃周轉圖兌現(xiàn)情況,機車供應情況,機車?。ㄏ矗?、輔修及臨修情況,分界口列車交接及機車運用情況,機車乘務員超勞情況等。
定期分析為總結一個階段的運輸生產(chǎn)活動,從中找出存在的問題和規(guī)律性,借以改進和提高工作。其分析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chǎn)情況,機車質量及機車供應情況,主要區(qū)段及分界口列車開行及機車供應情況,運輸任務及機車運用指標完成情況,超、欠軸情況,列車等線情況,乘務員超勞、出勤率情況等。
專題分析為針對運輸生產(chǎn)中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所進行的分析,分析內容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登乘機車管理
第19條 機車上應嚴格控制非值乘人員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須登乘機車時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機務段直接行車有關人員、機車試運轉有關人員和本務運轉車長,憑工作證可登乘管內機車。
(二)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jiān)察人員,憑監(jiān)察證登乘機車。
(三)因搶救急需,醫(yī)護人員憑調度命令可登乘機車。
(四)檢查工作的領導干部,憑添乘證登乘機車(添乘證格式見附件三)。
(五)信號工長、無線通訊檢修所主任(工長)、接觸網(wǎng)工長憑定期的登乘機車證和工作證登乘機車,其他人員憑有關部門填發(fā)的登乘機車證及工作證登乘機車。登乘機車證由所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分局管內由機務分處(科)、鐵路局管內由機務處審核填發(fā)(登乘機車證格式附件八之一、二)。
(六)登乘機車證分為臨時、定期登乘機車證。使用期限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時可填發(fā)定期登乘機車證。
第20條 一臺機車的登乘人數(shù),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過2人,不得影響乘務員正常工作。登乘電力、內燃機車的人員,不得在非操縱端乘坐。
第21條 無上述證明的人員嚴禁登乘機車。機車乘務員對非法登乘機車的人員勸阻無效時,有權不開車,報請車站處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22條 安全生產(chǎn)是鐵路運輸?shù)纳€。機務安全是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務安全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鐵道部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決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運輸安全,高質量地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
第23條 機務安全是機務部門的職工素質、設備質量、基礎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抓好機務安全必須統(tǒng)籌兼顧、綜合治理,既要重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視安全設備科技開發(fā)。
第24條 機務安全要貫徹“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機務干部和專業(yè)技術人員要經(jīng)常深入第一線,添乘機車,調查研究,掌握信息,針對每個時期出現(xiàn)的關鍵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將事故消滅在發(fā)生之前。
第25條 各級機務部門要堅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機車乘務員、機車組(輪乘制的機班)、機車隊的安全臺帳,對防止事故有功和創(chuàng)出長期安全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及時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生產(chǎn)中出現(xiàn)的關鍵問題,要深入分析,找出規(guī)律,及時進行處理。
基本制度
第26條 機務安全工作應以防止列車冒進信號為主線,除認真貫徹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機車操作規(guī)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及鐵道部所公布的決定、命令之外,還應制定落實下列基本制度:
(一)機務段、運用車間安全例會制度。
(二)機務段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五定三率工作及考核獎勵制度。
(三)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各項管理制度。
(四)指導司機安全管理制度。
(五)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六)一次出乘作業(yè)標準。
(七)了望及呼喚應答制度。
(八)人身安全及電氣化鐵路安全制度。
以上除“行車途中呼喚應答”制度由鐵道部統(tǒng)一制定外,其余由鐵路局制定并下達執(zhí)行。
第27條 各鐵路局應制定下列安全措施,匯編成冊,組織乘務員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
(一)防止冒進信號措施。
(二)自動閉塞區(qū)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斷鉤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機車防止鍋爐爆炸措施。
(六)機車防火措施。
(七)機車防溜措施。
(八)雨天、霧天行車安全措施。
(九)防止列車折角塞門關閉措施。
教育與考核
第28條 機務段應經(jīng)常對機車乘務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規(guī)章教育,特別要針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發(fā)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對乘務員進行規(guī)章教育,以增強安全意識和對規(guī)章制度的理解。
第29條 分局機務分處(科)對所屬機務段的機車乘務員,應每半年組織一次規(guī)章閉卷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技術培訓檔案,作為提職晉級的條件之一。對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不及格的要進行脫產(chǎn)培訓,培訓后仍不及格的調離乘務工作。
監(jiān)控設備的使用及管理
第30條 各級機務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并與電務部門協(xié)調配合,保證出段機車安全裝置作用良好,運行途中嚴禁擅自關機,入段機車應進行臺臺檢測和數(shù)據(jù)轉儲、分析。機務段每季、分局每半年、鐵路局每年應組織一次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
第31條 機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車機聯(lián)控”制度,并與運輸部門協(xié)調配合,不斷完善和發(fā)展這項制度。
事故處理及分析
第32條 發(fā)生事故時,應根據(jù)調度員的命令,迅速出動救援列車,積極進行救援和搶修,爭取盡快開通線路及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第33條 發(fā)生事故后,應通過機車調度系統(tǒng),及時把事故概況逐級報至鐵道部。路局機務處應參與險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和分析,認真吸取教訓。
救援列車的管理與出動
第34條 各鐵路局所屬的救援列車由所在機務段或分局機務分處(科)管理。組成救援列車的車輛最大允許速度應與軌道起重機最大允許速度相適應,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救援列車的設備、工具和備品應保持齊全,性能、作用良好,以保證出動時使用。
第35條 救援列車的出動,在分局管內的由分局行車調度發(fā)令(未設分局建制的鐵路局自定),跨分局救援時由鐵路局機車調度發(fā)令,需要鄰局出動救援列車時由鐵道部機車調度發(fā)令,機務段和救援列車接到出動命令時,應迅速作好準備,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出動。
第36條 救援軌道起重機不應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時,按出租辦理,具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但不得影響救援任務。
第四章 機車管理機車配屬及使用
第37條 機車配屬應根據(jù)下列原則確定:
(一)近期與遠期相結合,滿足運輸需要,符合牽引動力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
(二)力求機型集中統(tǒng)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機車,注意平衡相鄰區(qū)段的牽引定數(shù)。
(四)適應列車編組計劃的分工及運輸設備的基本條件。
第38條 擔當旅混、行包、貨物、小運轉、補機的機車,必須按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的規(guī)定使用。
擔當貨物列車的機車,除列車運行圖規(guī)定的列車外,不應在中間站、岔線及有專用調車機車的車站進行調車工作。
各鐵路局應將本局機車配置情況每半年匯總一次,并按(附件五之一、二)格式要求制表,于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報部。
第39條 機車使用年限應按《鐵路運輸企業(yè)資產(chǎn)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目前為16年),原則上不能逾期運用;確需逾齡使用的最長不得超過4年。
機車調撥
第40條 調撥機車:鐵路局間由鐵道部決定;鐵路局管內各機務段間由鐵路局決定,并報鐵道部核備。機車調撥的依據(jù)為機車運用部門拍發(fā)的電報和機調命令。鐵路局間調撥以部運輸局的電報和部機車調度命令為準;鐵路局管內調撥以局機務處的電報和局機車調度命令為準。機車調撥交接地點,原則上在機務段進行,機車狀態(tài)應符合運用條件。原配屬段要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填寫移交記錄,并將交接完了時刻拍發(fā)電報告知有關鐵路局、分局和機務段機車調度。
第41條 調撥機車應在原配屬段按其最低一級修程范圍和相應工藝標準做一次整修(最低一級修程公里不足3/4時,濾清元件等項可不更換),并由交接雙方共同提出整修活票,交駐段驗收室備案。原配屬段應認真按驗收室意見進行整修;因受檢修臺位或其它條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整修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由雙方人員共同檢查,提出活票,修竣后經(jīng)驗收員簽字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42條 機車交接時,如因個別技術問題雙方有不同意見,其處理標準應以原配屬局、段的明文規(guī)定為準;若無明文規(guī)定,應以段修規(guī)程有關條文為基礎雙方協(xié)商,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第43條 機車在承修工廠或機務段修理期間進行調撥時,新配屬段應履行原配屬段與廠(段)方簽訂的協(xié)議;原配屬段應派人參加接車,并辦理工具交接。調撥機車的質量狀態(tài),由駐廠(段)驗收員簽認。交接完了,由駐廠(段)機車驗收室及時拍發(fā)電報告知原、新配屬局、分局、機務段及機車調度。
第44條 調撥機車配件應齊全、完好,但原配屬局(段)有明文規(guī)定的技術改造項目,按其規(guī)定交接;同時技術改造方案及使用情況資料連同進行改造工作時拆下的原裝配件一并交接;對于國內無條件修復、進口數(shù)量不足等特殊情況造成的缺損配件,在鐵道部核準的條件下,可按現(xiàn)狀交接。
第45條 調撥機車的隨車工具、備品應作用良好、數(shù)量齊全;對不良不足者,亦可計價,由調出段支付給調入段(進口機車的隨車工具備品自然損耗者,可用國產(chǎn)代替)。
第46條 鐵路局之間相互調撥機車,國產(chǎn)機車(進口機車比照辦理)調出局應根據(jù)調撥機車的實際走行公里結轉機車檢修費給機車調入局,在新辦法未出臺前暫按以下方法計算:
該機型中修費用÷中修公里(下限)×中修后實際走行公里+該機型大修費用÷大修公里(下限)×新造或大修后實際走行公里
機車在鐵路局間無償調撥時,其相應借款應同時轉帳,由調入局列入長期借款并負擔利息;有償調撥時辦法另定。
在賬務處理上調出、入局均按鐵道部財務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由于接、交兩局運用條件差異,接車局必須加以整修的項目,由接車局按本局要求進行整修,其費用和勞務等事宜由接車局負責。
機車回送
第47條 鐵路機車回送方式有:單機、專列、附掛、托運。
鐵路局所屬蒸汽機車、內燃機車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回送。
鐵路局所屬電力機車在回送全程均為電氣化區(qū)段時,應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回送。回送全程不全是電氣化區(qū)段時應采用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
鐵路局所屬機車無動力附掛時,不得跨牽引區(qū)段回送。
第48條 新造或廠修的蒸汽、內燃機車出廠時,全部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入廠的蒸汽、內燃機車除事故車和返廠修車外,必須達到運用狀態(tài),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
第49條 鐵路局間調撥的蒸汽、內燃機車均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鐵路局管內的調撥和出、入廠的機車回送方式由鐵路局自定。
第50條 鐵路局所屬機車需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時,須向車站辦理免費托運手續(xù)。
第51條 有動力附掛的機車在回送前,應由機車工廠或機車所屬單位拍發(fā)電報,電告途經(jīng)的鐵路局總調度室、機車調度,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無動力托運的機車在回送前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并拍發(fā)電報告知途經(jīng)的鐵路局總調度室、機車調度,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各級調度應及時安排編掛計劃,加速無動力托運機車的回送進度,不得扣壓。
第52條 沿途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接到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的電報后應及時安排按區(qū)段回送的計劃,并與相鄰分局調度所加強聯(lián)系,共同掌握。各鐵路局、分局行車調度、機車調度應隨時掌握回送機車的動態(tài),并在日班計劃及機車周轉圖中作出明顯的標示。各級機車調度應建立登記及匯報制度。登記的內容包括;機車所屬段別及型號;始發(fā)地和終到地;到達管內各地的日期、車次、時間;計劃掛走的日期、車次;實際掛走的日期、車次、時間及計劃未兌現(xiàn)的原因。鐵路局機調每天16點前向鐵道部機調匯報跨局機車在本局管內的回送動態(tài)。
第53條 回送機車乘務員有權使用車站運轉室、站調、機務(折返)段調度室的電話設備,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請示、匯報機車回送情況。
第54條 回送機車受阻時,回送機車乘務員要及時向所在地分局行調和機調報告。在一地滯留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時,回送機車乘務員憑回送電報及工作證電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電報后,要及時安排回送。
第55條 鐵路局所屬的機車回送時至少配備兩班機車乘務員,以保證回送速度;沿途機務段(折返段)、機車乘務員公寓負責安排回送機車乘務員的住宿及叫班,住宿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鐵路局、鐵路分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回送機車乘務員管理辦法。
第56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在中途入機務(折返)段,應根據(jù)需要進行整備作業(yè),所補充的燃料、油脂、冷卻水,憑回送機車乘務員簽認的回送清單,段間進行清算,不得拖延撥付或拒付?;厮蜋C車在機務(折返)段的停留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4小時,并自行看火和打溫。
第57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在中途出、入機務段時,機車乘務員應到機務段機車調度室辦理出、退勤手續(xù),報告機車狀態(tài)。如出、入段需要帶道時,分局機調應提前布置,所在段應及時派帶道人員。
第58條 回送機車在途中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機車乘務員應及時向所在地分局行調、機調和鄰近機務段機調報告,機務段應認真進行檢查修理,修理費用憑回送機車乘務員簽認的修理項目清單由兩段或廠、段間進行清算。修復確有困難的,所在機務(折返)段應及時向分局機調匯報;回送機車乘務員與機車廠或所屬機務段取得聯(lián)系,協(xié)商解決辦法。若有動力附掛回送需轉為無動力托運時,由所在地機務段報請所屬鐵路分局機調同意后,負責辦理無動力托運回送手續(xù),重新拍發(fā)電報。
第59條 新造內燃機車出廠時,除按電報指定上油數(shù)量外應上滿燃油,機車必須達到運用狀態(tài)。出廠時的機車燃油及隨車攜帶的各種油脂,其費用不包含在機車購置費中,由工廠與所屬機務段進行清算。
第60條 鐵路局所屬的軌道起重機隨列車回送時,必須由機務段(承修廠)負責技術檢查,填寫軌道起重機回送狀態(tài)鑒定書(見附件六之二)向車站辦理免費回送手續(xù)(回送要求見附件六之一)。為確保行車安全,回送軌道起重機一律掛于列車中部或后部(守車前)。
鐵路局管內軌道起重機的回送辦法由鐵路局自定。
第61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除受橋梁限制必須實行隔離的區(qū)段外,應掛于本務機車的次位,每列不得超過2臺。專列回送每列不得超過5臺。走行部及制動機等嚴重破損機車禁止隨列車跨鐵路局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其辦法由鐵路局自定。20‰以上的高坡區(qū)段,禁止辦理機車專列回送。
第62條 貨運機車不準隨旅客列車附掛回送??焖俾每土熊嚥粦綊旎厮蜋C車,但擔當快速旅客列車任務的客運機車走行部和制動裝置良好時,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隨快速旅客列車附掛回送。
第63條 蒸汽、內燃機車在電氣化區(qū)段回送時,由所屬機務段對機車乘務員進行電氣化區(qū)段安全技術作業(yè)規(guī)定的教育和考核,簽發(fā)合格證。電氣化區(qū)段的各機務段調度室在回送機車乘務員出勤時,要進行認真檢查,傳達安全注意事項。沒有合格證的一律不準放行。
第64條 無動力托運的機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整備:
(一)蒸汽機車無動力托運時
1.卸下?lián)u桿、偏心桿及結合桿,十字頭推至前方綁牢,固定合并桿、月牙板(軸油壓油機傳動桿裝在月牙板上的機車不卸偏心桿,可卸除該側半徑桿,調整好軸油壓油機各軸沖桿開度,關閉其他沖桿及汽缸油各沖桿)。
2.主曲拐銷及滑板涂軟油,并加防護木條。
3.卸下存煤,排凈鍋爐、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掃水箱內部。
4.關閉重聯(lián)塞門,自動制動機手柄固定于運轉位,開放無火裝置塞門,分配閥安全閥調整為200kpa,閘缸鞲鞴行程調整到標準的最大值。
(二)內燃、電力機車無動力回送時
1.電傳動內燃機車和電力機車的牽引電動機電刷全部拔掉,拆除動軸軸箱測速發(fā)電機的機械聯(lián)接;液力傳動內燃機車應拆除與動輪連接的萬向軸。
2.按不同類型機車制動機無動力回送要求,切斷制動閥與列車管的通路,開放無動力裝置塞門,閘缸鞲鞴行程調整到標準的最大值,分配閥安全閥調整至150--200kpa??酥Z爾型制動機手柄置于鎖閉位,開放非常閥。
3.內燃機車排凈柴油機的冷卻水和潤滑油,冬季注意防凍。
第65條 各類型機車辦理單機、專列、附掛、托運回送,在填寫“回送機車請求書”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時,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滿足回送全程列車運行速度要求時,應填寫“不限”字樣。
第66條 無動力托運機車應由司機隨車回送,并備有信號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機車出租、出售
第67條 租用單位租用機車時,應向鐵路局提出申請,批準后,與承租機務段簽訂租用合同,辦理交接。長期租用的機車應列入年度計劃。出租機車不得轉租。出租機車定期檢修時,是否另派機車頂替,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非計價里程的線路上使用的機車應按出租辦理,具體收費辦法,由鐵路局自定。機車出售辦法另定。
第68條 機車租費,每臺日為機車重置價的0.1%,按日收費(不足一日時,按一日計算)。延期使用,應另辦理租用手續(xù);提前退租,應事先通知。租用期間機車燃料、油脂、小(洗)修、臨修等費用,乘務員工資、勞動保護用品以及機車和乘務員出入廠回送費用,均由租用單位承擔。
出租機車乘務員受租用單位的領導和指揮。工作中發(fā)生事故,由租用單位負責。
鐵路局所屬單位運營外使用機車(不包括新線基建工程用)可不按出租機車辦法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鐵路局自定。
第69條 機車備用分為長期備用和短期備用?!伴L期備用”指備用一個月以上的機車;“短期備用”指備用不少于24小時并不超過一個月的機車。備用機車必須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出段牽引列車的條件,工具備品齊全,嚴禁拆除零部件。
第70條 長期備用機車的加入、解除由鐵路局批準。短期備用機車的加入、解除由鐵路分局批準。
第71條 加入長期備用的機車,自接到批準的調度命令時起,機務段應在五天內完成整備、防腐、防凍工作。由驗收員、司機長(輪乘制機車為日勤制檢查保養(yǎng)組長)、備用機車管理人員共同檢查確認合格后,作成書面記錄(見附件九),并以電報通知鐵路局,按整備完了的時刻開始轉入。
解除備用,自接到調度命令時起,短期備用蒸汽機車在6小時內,內燃、電力機車在2小時內達到出段狀態(tài);各類型長期備用機車在48小時內(寒冷地區(qū),平均氣溫低于零下10℃時,為72小時)達到出段狀態(tài)。無火狀態(tài)備用的蒸汽機車解除時間,自點火升汽鍋爐汽壓達到1000KPa時起計算。
第72條 長期備用機車應盡量在機務段或折返段內集中停放,并應設置專職管理人員,建立日常的養(yǎng)護維修制度。
第73條 長期備用機車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整備:
(一)蒸汽機車
1.洗爐,清除煙管、內火箱、煙箱、灰箱等內部各處的煙垢和爐渣,干燥后涂油。
2.卸凈煤水車及加煤機輸煤槽內的存煤和砂箱的存砂,清除銹垢,分別涂廢油或防銹漆。
3.放凈煤水車的積水,清除銹垢,干燥后,在油漆脫落部分涂防銹漆。
4.打開汽包蓋、洗爐堵及各閥,使鍋爐風干,然后用炭火烘干鍋爐及過熱管??竟迺r,各板溫度不得超過50℃,待鍋爐全部干燥后,將干燥劑均勻放入鍋爐內,并將汽包、洗爐堵及各閥安裝嚴密。在水圈內外鍋爐表面涂防銹漆。
5.將各附屬裝置及管路排水閥全部開放,排凈積水。放水閥、汽缸排水閥、遮斷閥、各蒸汽止閥、熱水泵、加煤機原動機及齒輪箱等解體檢查、清掃、涂油。調整鍋爐安全閥,使彈簧處于自由狀態(tài)。
6.汽室、汽缸、旁通閥的內套、鞲鞴、閥體及閥桿擦凈后涂汽缸油。
7.卸下風泵上下蓋清掃涂油。
8.卸下?lián)u桿及偏心桿,擦凈鞲鞴桿,涂軟油,并用油紙包好。對滑板、曲拐銷等擦凈涂油,用油紙包好后,縛以木板防護。對滑動面及易生銹的部分涂工業(yè)凡士林。
9.對制動閥、給氣閥、減壓閥、分配閥及各儀表、各軟管等卸下檢查,清掃后集中保管。接口涂油后,用木塞堵嚴。
10.抽出各動軸油盒和取出各軸油潤填料,集中保管,并對車軸涂油。
11.排凈壓油機中的存油,清掃后封閉。對機械部、走行部各油孔清掃給油,并補齊油芯。
12.對車架,車底各主要部件及彈簧裝置,回動裝置等清掃涂油。
13.密閉灰箱、煙箱,封閉司機室,煙筒加蓋。對汽笛、鍋爐安全閥、發(fā)電機、風泵等裝置進行設罩防護。
(二)內燃機車
1.待機車冷卻水溫度降至30℃~40℃時,將柴油機冷卻水系統(tǒng)各閥及堵打開,排凈各部件、管路內的積水。
2.排凈燃油箱及燃油管內的燃油。
3.柴油機潤滑油,液力傳動箱、中間齒輪箱、車軸齒輪箱油,牽引電動機抱軸承及齒輪箱油等,應保持規(guī)定的油位。
4.打開空氣制動系統(tǒng)各排水閥排出積水,用壓力空氣吹掃送風管路、風缸、油水分離器、空氣壓縮機冷卻器和所有電機、電器、車體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對電器部分的換向器和所有接觸點涂工業(yè)凡士林。
6.清除砂箱內的存砂,并清掃涂油。
7.取下蓄電池,由蓄電池組集中保管。
8.對煙筒、冷卻風扇上部、車體通風孔、空氣過濾器外部、牽引電動機通風口等加蓋。
9.自動制動機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關閉門窗及百葉窗,鎖閉車門。
10.每月進行一次柴油機盤車和溜軸。
(三)電力機車
1.檢查、吹掃各電機、電器。
2.清掃走行部金屬摩擦部分并涂油。
3.清掃蓄電池外殼、調整好電解液比重,連接板涂工業(yè)凡士林。
4.打開空氣系統(tǒng)各排水閥,用壓力空氣吹掃送風管路、風缸、油水分離器,排除積水和油垢。
5.主變壓器、油浸調壓開關及油浸勵磁變壓器保持規(guī)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內存砂并清掃涂油。
7.將自動制動閥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關閉門窗,鎖好車門。
8.每月進行一次溜軸。
機車工具備品
第74條 配屬機車應按本規(guī)程附件的規(guī)定,配齊工具和備品。新造機車的工具、備品,由制造廠根據(jù)不同機型,按新造機車隨車工具、備品的規(guī)定配齊。機車的工具、備品,應包括在機車固定資產(chǎn)價值內,由機務段工具室填寫清單一式兩份(見附件十),一份交司機長(輪乘制機車交工具組長),一份存工具室備查。工具室應定期會同司機長(輪乘制機車為工具組),對工具、備品進行檢查、整修和補充。機車入廠時,工具、備品交廠方保管。長期備用機車的工具、備品交工具室保管。
第五章 機車乘務員的管理基本要求
第75條 機車乘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熱愛并勝任本職工作。
(二)身體健康,符合部定機車乘務員體格檢查所要求的標準,新任機車乘務員年齡原則為18--25周歲。
(三)具有中專(技)畢業(yè)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技術業(yè)務水平,達到部定機車乘務員“應知應會”的標準。
班組配制及管理
第76條 對機車乘務員,實行運用車間、機車隊、指導組、班組分層管理。機車乘務員的班組,包乘制為機車包車組,輪乘制為輪乘組。
第77條 機車乘務員的定員和配備,由鐵路局負責。各鐵路局按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定員時,考慮下列因素;
(一)另配適當比率的預備率、在職培訓率和后續(xù)培養(yǎng)率;
(二)春節(jié)和暑期臨客任務較大的機務段,可適當增加預備率;
(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備用人數(shù)。
第78條 一個區(qū)段內,運行圖中規(guī)定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的旅客列車連續(xù)運行(中途無停站)4小時以上的,每班配二名司機輪流操縱,不操縱的司機代務副司機工作。
第79條 實行包乘制的機車,每臺可設包乘司機長一人;實行輪乘制的每3至5班可設輪乘司機長一人。司機長除執(zhí)行司機本身職務外,還要領導包乘(輪乘)組全體成員質量良好地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
第80條 機車司機的主要職責是:在機車隊和司機長領導下,組織本機班按列車運行圖行車,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確保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質量良好地完成運輸任務;搞好機車保養(yǎng),努力節(jié)約煤、油、水、電;正確及時地填寫司機報單和機車檢修登記簿等原始資料。機車副司機、司爐的主要職責是:在司機的領導下,認真執(zhí)行一次乘務作業(yè)標準,蒸汽機車副司機對司爐的工作負責技術指導。
第81條 機車乘務員動態(tài)及包車情況,按附件的要求,機務段于每月末書面報鐵路分局和鐵路局。鐵路局每半年匯總一次報鐵道部。
任用及晉升
第82條 機車乘務員應從機車專業(yè)的大、中專(技)畢業(yè)生中錄用,并應獲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其他新分配做機車乘務工作的人員,經(jīng)高中文化考試合格,再進入司機學校進行專業(yè)技術學習一年以上,培訓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能擔當乘務工作。
第83條 機車乘務員在轉換使用機車類型時,須經(jīng)理論和實作的專門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方可填發(fā)轉型機車司機駕駛證和副司機證。
第84條 晉升機車司機,應根據(jù)需要,由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在機務段考評委員會領導下進行??荚u委員會由機務段長及運用、人勞、教育等有關人員組成,路局機務處和分局機務分處(科)派員參加。晉升機車副司機的考試,由機務段組織進行,鐵路分局機務分處(科)監(jiān)督檢查。
第85條 機車乘務員的提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作認真負責,刻苦鉆研技術,遵章守紀,熱愛本職工作。
(二)考試前一年內無責任行車事故;一年內做非乘務工作時間不超過30天。
(三)蒸汽機車司爐晉升副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三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蒸汽機車副司機晉升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六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
內燃、電力機車學習副司機晉升副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三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副司機晉升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九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
本職滿二年以上的蒸汽機車副司機轉用內燃、電力機車時,須在內燃、電力機車上實際乘務工作滿一年以上,方可參加晉升考試。
(四)鉗工、電工技能,必須達到鐵道部規(guī)定的使用機型的等級標準。
第86條 機車乘務員的晉升及考核:
現(xiàn)職司爐晉升副司機的考試,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直接進行??荚噧热轂椋盒熊囈?guī)章、機車構造及焚火、給油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機車檢查、給油、焚火、保養(yǎng)、故障處理等實際作業(yè)技能。
現(xiàn)職副司機晉升司機的考試,由鐵路局統(tǒng)一命題,指定考評委員會主持??荚噧热轂椋盒熊囈?guī)章、機車構造及作用、列車牽引計算、制動機等理論知識和機車檢查、操縱、故障處理等的實際作業(yè)技能。
在晉升考試至任命期間,若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考試成績及任命資格。晉升司機考試合格后,考試成績和鑒定意見經(jīng)鐵路局審查后報鐵道部核準。晉升副司機考試合格后,考試成績和鑒定意見報鐵路局審查后核準。
第87條 鐵路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均由鐵道部運輸局統(tǒng)一印制。機車駕駛證由鐵道部運輸局核準簽發(fā),機車副司機證由鐵路局核準簽發(fā)。機車駕駛證分為路內、路外兩種格式(見附件一、二)。
第88條 機車駕駛證專用章及鋼印、機車副司機證專用章及鋼印由鐵道部統(tǒng)一掌握制作。機車駕駛證的編號規(guī)則見附件。
鐵路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不得轉讓,如丟失或損壞,按原批準程序重新核準發(fā)放。
第89條 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必須進行年度職務鑒定,其機車駕駛副證、機車副司機副證沒有加蓋年度鑒定合格印章或鑒定不合格者,不準值乘。
第90條 機務段成立鑒定委員會,每年對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進行一次職務鑒定,鑒定以年內本人日常工作實績?yōu)橹?,并結合年內規(guī)章考試和作業(yè)標準化考核進行。每年末,持鑒定合格者的機車駕駛副證和機車副司機副證到鐵路分局辦理年鑒簽章手續(xù)。
第91條 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受撤職處分時,吊銷其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由所在單位收回保管。機車司機受撤職處分或改職做其他工作(脫離機車運用工作一年以上)需恢復機車司機職務時,由所在單位向鐵路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可結合年度職務鑒定,對復職者進行職務技能考核(機車操縱和檢查等),合格后報請鐵路局批準,并在機車駕駛副證加蓋鑒定章,方可恢復機車司機職務。
第92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段分別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晉升、考核管理工作,并設管理臺帳。
機車司機的崗位等級
第93條 機車司機的崗位等級分為一、二等。等級審定的條件為:
一等司機:擔任司機職務不少于五年;在審定前連續(xù)三年以上無責任行車事故;機車保養(yǎng)經(jīng)常保持良好以上成績;技術業(yè)務考試達到鐵道部頒發(fā)的一等機車司機的崗位標準。
二等司機:未達到一等司機標準的為二等司機。
第94條 機車司機崗位等級的晉升,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結合日常技術考核進行,對經(jīng)過考評符合晉升條件者,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報請鐵路局審批,由鐵路局任命,并記入個人檔案和機車司機駕駛證內。
第95條 部、省級及其以上單位命名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者、技術能手,由所在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任命為一等機車司機時,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96條 鐵路局級單位命名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者、技術能手,由所在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可提前參加技術等級的審定。獲技術能手稱號的,可免予所獲稱號項目的實作考試。
技術培訓
第97條 機務段應設職工教育室,并根據(jù)鐵道部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配齊專職技術教育人員,負責日常技術教育工作。
技術教育人員,要經(jīng)常深入運輸生產(chǎn)第一線,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技術業(yè)務教育工作。
機務段教育室應建立正常的教學制度,備有基本的教學手段,配備機車模擬操縱裝置,做到學習有資料,演練有場地,操作有實物,分解有模型,充分利用工作現(xiàn)場進行直觀教學。
第98條 機務段教育室,要根據(jù)安全和運輸生產(chǎn)的需要,提出年、季機車乘務員脫產(chǎn)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機車乘務員的日常業(yè)余技術學習,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時。學習內容要適應運輸和安全生產(chǎn)的需要。
機務段教育室,要經(jīng)常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崗位練功活動,舉行各種形式的技術表演賽,定期選拔技術能手,做到學用結合,力求實效,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yè)務素質。
工作條件
第99條 各級領導應關心機車乘務員的實際工作條件,蒸汽機車應安裝推煤機,實行加煤機和人工聯(lián)合焚火;機務段應有擦車設備,以減輕笨重的體力勞動;認真解決防寒、防暑降溫、隧道排煙和內燃、電力機車的防震、防燥音等問題;按規(guī)定發(fā)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100條 機車乘務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連續(xù)工作時間標準(包括出、退勤工作時間,以下同),客運列車不得超過8小時,貨運列車不得超過10小時。機車乘務員的便乘時間,不計入連續(xù)工作時間內(隨貨運列車或無臥鋪客運列車便乘時除外)。
(二)在本段休息時間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外段調休時間不得少于5小時(其時間的計算為到達公寓簽到休息至叫班時止,以下同);在外段駐班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0小時;輪乘制外段換班繼乘休息時間不得少于6小時。
(四)嚴格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在編制列車運行圖時不準出現(xiàn)超勞。各級行車調度、機車調度要根據(jù)列車實際運行情況,準確掌握叫班時間。密切注意列車運行情況,遇特殊情況超勞時,要盡快采取措施。
(五)實行輪乘制的機車乘務員每月應有1~2次48~72小時的大休班時間。
第101條 機車乘務員憑便乘證便乘(中途站換班便乘時,憑調度命令)。國際列車以外的旅客列車,應按規(guī)定提供便乘鋪位和乘務餐。
第102條 乘務員公寓要晝夜保證列車機車乘務員(包括回送機車乘務員)和機務添乘人員的住宿,及時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乘務員公寓應設置條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箱、取暖、防暑降溫等設備以及學習室、文娛室等設施。機車乘務員要遵守公寓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員的勞動,愛護公寓設施、設備,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103條 給水站給水、清灰人員,應負責機車給水、清灰、挖煤等工作,并提供機車乘務員飲用開水。
第104條 機車乘務員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健康狀況確實不宜擔任乘務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其職務。
第六章 機務段運用車間基本任務
第105條 機務段運用車間是機車運用工作的基層組織。其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命令、指示和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按日計劃機車周轉圖供應質量良好的機車;編制乘務員乘務作業(yè)標準和擔當區(qū)段的司機操縱示意圖;參加編制機車小(洗)修和輔修計劃;制定、執(zhí)行機車檢查、操縱、給油等作業(yè)程序和安全、保養(yǎng)、節(jié)約措施;負責機車乘務員的管理和教育,開展崗位練兵,抓好技術培訓與技術考核;學習推廣“毛澤東號”、“朱德號”、“周恩來號”機車組和其它先進班組的經(jīng)驗,開展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高質量、低消耗、優(yōu)質服務勞動競賽;落實職工教育計劃,培養(yǎng)造就一批思想、作風、技術全面過硬的職工隊伍。
管理與分工
第106條 運用車間應有運用、安全、監(jiān)控分析、機車保養(yǎng)等專職技術人員。
機車保養(yǎng)組的設置應根據(jù)配屬的機型及支配機車臺數(shù)和乘務方式確定。
第107條 運用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正確查定、上報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有關資料;負責新運行圖實行前后的準備、布置和執(zhí)行情況的總結;按時提出年度機車運用計劃指標建議;參加編制機車?。ㄏ矗┬藓洼o修計劃,并督促實現(xiàn);參加機車牽引試驗,編制列車操縱示意圖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yè)標準;抓好旅客列車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參加編制機務段(折返段)運轉作業(yè)管理細則;按時分析機車運用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填報有關資料臺賬和表報。
第108條 安全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運用車間全體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安全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和上級的命令指示;經(jīng)常深入實際,添乘機車,調查研究,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完善安全措施;調查分析行車事故及路外傷亡事故,及時向上級提出報告;建立安全臺帳,正確統(tǒng)計、填記車間、機車隊和機車組及機車乘務員個人安全公里(天數(shù))臺帳;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經(jīng)驗,對安全成績突出和防止事故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及時向領導提出報告,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109條 監(jiān)控分析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根據(jù)有關技術、作業(yè)標準的要求以及線路變化,負責提供監(jiān)控數(shù)據(jù)改寫的依據(jù)。根據(jù)記錄的異常情況,查看全程記錄和運行曲線,分析造成異常情況的原因。分類填好臺帳。定期進行抽查、分析、指導并配合搞好安全分析工作。
第110條 機車保養(yǎng)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機車乘務員,認真執(zhí)行機車保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不斷完善機車保養(yǎng)負責制度;根據(jù)季節(jié)和油脂變化及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及時采取加強機車保養(yǎng)的措施;參加機車小(洗)修和春、秋季機車質量鑒定,組織機車保養(yǎng)質量評比;參加機破、臨修分析,總結經(jīng)驗,摸索規(guī)律,提出改進機車保養(yǎng)工作的建議;經(jīng)常檢查地勤組的工作,搞好輪乘制機車的維護和保養(yǎng);建立健全機車保養(yǎng)臺賬,配合檢修部門,對機車進行有計劃的整修,不斷提高機車質量。
第111條 機車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屬機車組(班)進行添乘指導,督促、檢查機車乘務員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確保安全正點運輸。指導司機的添乘時間不應少于工作日的50%,監(jiān)控分析月覆蓋率應100%。
(二)帶領機車乘務員開展崗位練功;總結推廣安全、保養(yǎng)、節(jié)約和平穩(wěn)操縱等先進經(jīng)驗,不斷提高機車乘務員的政治素質和技術業(yè)務水平。
(三)抽查乘務員參加機車?。ㄏ矗┬?、輔修作業(yè)情況,督促、指導機車乘務員按作業(yè)程序檢查和保養(yǎng)機車,確保運用機車質量良好。
(四)組織發(fā)動機車乘務員參加各種勞動競賽活動,按時向車間匯報各機車組(班)的工作情況,并進行評比。
(五)向車間提出分管機車乘務員的提職、任免和獎懲意見。
(六)參加對本隊機車乘務員的提職考試和技術考核。
第112條 實行長交路、輪乘制的機務段,原則上實行“修、檢合一”體制。其定員和工作制度以及跨段輪乘區(qū)段繼乘站的設置和工作制度由鐵路局制定。
第113條 為了保證機車整備工作的安全和正點,機務段(折返段)的整備設備應滿足列車運行圖的需要,并根據(jù)設備條件,制定相應的“運轉作業(yè)管理細則”,報鐵路分局批準后實行。
第七章 機車調度基本任務
第114條 為了組織實現(xiàn)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指揮日常機車運用工作,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和機務段,應分別設置機車調度室。
第115條 機車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正確編制日(班)計劃機車周轉圖,并組織實施。
(二)與行車調度員密切配合,組織均衡開車,保證機車供應。
(三)經(jīng)濟合理地使用機車,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四)及時正確地處理日常運輸生產(chǎn)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維護安全正點。發(fā)生行車事故和重點列車運行晚點,要及時查明情況,并逐級上報。
(五)正確填記各種表報和臺帳。
(六)掌握回送機車動態(tài)及備用機車的加入與解除。
(七)加強與行車調度之間的聯(lián)系,嚴格掌握機車乘務員按規(guī)定時間叫班,防止列車晚點和乘務員超勞。
(八)經(jīng)常深入現(xiàn)場、添乘機車、熟悉情況,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揮水平。
組織領導
第116條 機車調度工作實行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段分層管理。業(yè)務管理分別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鐵路局機務處、鐵路分局機務主管部門、機務段運用車間負責。
第117條 各級機車調度實行逐級負責制,下級調度必須服從上級調度的指揮;機車乘務員及機務行車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機車調度的指揮。
人員配備
第118條 各級機車調度員應從思想作風好,業(yè)務能力強的優(yōu)秀司機中選拔,或由現(xiàn)職調度員中逐級選拔。新任用的機車調度員必須經(jīng)過機車調度專業(yè)知識的培訓。各級機車調度員的任命和調離,必須征得同級機務部門的同意。
機車調度室的設備
第119條 各級機車調度室應配置下列設備:
(一)良好的通信、照明、取暖、降溫設備和與行車有關的直通電話、錄音電話等。
(二)各級機車調度室應備有下列文件:
1.《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鐵路運輸調度工作規(guī)則》、《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機車操作規(guī)程》、《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guī)則》和各種機車的檢修規(guī)程以及與行車有關的規(guī)章、命令、文件、電報等。
2.列車運行圖、列車時刻表、機車周轉圖及有關技術資料。
3.管內機務段、折返段、車站平面示意圖,列車操縱示意圖,救援列車編制和停放位置等。
4.常用的技術業(yè)務參考書籍。
(三)各級機車調度的微機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及傳真設備等。
(四)機車動態(tài)牌,運行揭示欄、天氣預報板、安全成績和機車運用指標完成情況顯示板,機車運用計劃公布板,機車乘務員名牌及動態(tài)板等。
(五)機務段機車調度室必須設有監(jiān)控裝置數(shù)據(jù)處理微機系統(tǒng),除保證退勤分析外,并應配備兩臺以上指導司機分析微機。
機車調度命令
第120條 各級機車調度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分別代表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發(fā)布調度命令:
(一)機車及救援軌道起重機配屬、調撥、回送、助勤、出租、報廢。
(二)過段及變更機車工作種別。
(三)備用機車的加入與解除。
(四)動用救援列車或救援軌道起重機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計劃機車周轉圖。
(六)發(fā)布事故通報。
(七)根據(jù)領導指示,布置其他有關機車運用等工作。
第121條 機車調度命令下達之前,應充分了解現(xiàn)場實際情況,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各級機車調度之間的命令傳遞,必須直接授受,并履行復誦制度。
第八章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運用管理基本要求
第122條 路內企業(yè)(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路建筑總公司、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yè)總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等)、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地方廠礦企業(yè)等單位所屬的機車,有動力(或無動力)托運回送、因工作需要進入國鐵營業(yè)線路(包括臨管營業(yè)線路)運行時(稱過軌運行),均按鐵路局以外的機車運用管理。
第123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有動力(或無動力)回送、過軌運行時,其司機、副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車駕駛證及副司機證。否則該機車不準過軌及辦理任何回送手續(xù)。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鐵路局機務處、鐵路分局機務分處(科)負責對其管內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察。
第124條 鐵路局以外單位的機車司機晉升考試,考核、年鑒由所在鐵路局機務處負責,機車駕駛證的批準、簽發(fā)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負責。
人員管理
第125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司機晉升,必須具備機車副司機資格,委托路內機務段進行不少于一年的乘務培訓,并在機務段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持鐵路局考試成績和審定意見,經(jīng)鐵道部批準后辦理手續(xù),領取路外機車司機駕駛證。
第126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司機是否晉升崗位等級,由各單位自定。晉升考試可委托鐵路局在年度職務鑒定中進行。
第127條 鐵路局以外機車司機一律由所在地鐵路局負責進行年度鑒定,鑒定合格后,由鐵路局加蓋年鑒專用章。
第128條 發(fā)現(xiàn)嚴重違章、無證執(zhí)乘或所持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未加蓋當年年鑒印章者,視情做如下處理:
(一)立即停止其執(zhí)行乘務工作,沒收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責其回本單位聽候處理。
(二)沒收機車駕駛證,發(fā)給鐵路機車司機臨時駕駛證(附件八),責其繼續(xù)運行回本單位等待處理。
(三)路外機車在國營鐵路線路上運行,機車司機被停止乘務工作后,其機車不準繼續(xù)運行,由機車司機本人通知其所在單位另做處理。
機車過軌運行
第129條 機車過軌運行時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需在鐵路分局管內進行一次性過軌運行時(未設分局為鐵路局管內),過軌機車單位應向過軌車站和分局調度所提出申請,并委托擔當該區(qū)段牽引任務的機務段承擔過軌運行的帶道工作。
(二)需在鐵路分局(未設分局為鐵路局)管內過軌運行不足三個月時,過軌機車單位應與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簽訂過軌運行的合同。鐵路分局(未設分局為鐵路局)機務主管部門應指定機務段承擔期限不少于一個月的帶道工作。
(三)三個月及其以上過軌運行以及三個月以內但需跨越鐵路分局運行時,過軌機車單位應與鐵路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簽訂過軌運行的合同。并由鐵路局機務主管部門指定機務段承擔期限不少于一個月的帶道工作。
(四)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在與過軌機車單位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各自在運輸生產(chǎn)、行車安全以及帶道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過軌機車擔當任務前(一次性過軌時除外),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應對過軌機車的有關人員,進行行車安全、機車操作、規(guī)章制度和“車機聯(lián)控”等技術業(yè)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擔當過軌工作。
(五)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應指定單位對過軌機車的技術狀態(tài)進行認真檢查,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出段機車技術條件時,方可準許過軌運行。
(六)擔當過軌運行任務的機車,應按規(guī)定安裝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機車自動信號、自動停車裝置或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暫未安裝上述設備的機車(含一次性過軌),在擔當過軌運行任務時,必須配備與運行區(qū)段頻率、制式相同的無線對講機。運行中要嚴格按信號的顯示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行車,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確保運輸安全。
機車回送
第130條 非鐵路局所屬的路內工程局、合資鐵路、廠礦企業(yè)的機車需跨局回送時,原則上采用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由于工程局、合資鐵路臨管運營、分流運輸急需機車等特殊情況,根據(jù)部令的要求可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加速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由機車所屬單位與鐵路局商定確保行車安全的回送辦法。
第131條 路外單位機車需要跨局回送時,一律按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由機車所屬單位與鐵路局商定確保行車安全的回送辦法。
第132條 鐵路局所屬單位以外托運的機車回送一律按收費辦理。辦理托運的機車發(fā)運單位應填寫“回送機車狀態(tài)書”和“回送機車請求書”(運規(guī)附件六),由駐廠、段的機車驗收室主任簽認或由機車所屬單位委托鄰近機務段有關技術人員按回送機車技術要求協(xié)助檢查機車技術狀態(tài),確認良好后,簽署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向車站辦理托運手續(xù)。機車回送狀態(tài)書由回送人員攜帶交到達單位,并在司機室外揭掛發(fā)送年、月、日及到達處所、機車重量和限制速度的標牌。
機務段對機車進行技術鑒定的同時應對其機車乘務員進行回送安全教育,并進行考試,合格后方準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第133條 回送機車的整備條件比照本規(guī)程第四章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九章 附則
第134條 本規(guī)程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本規(guī)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鐵路局可根據(jù)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一、鐵路機車駕駛證格式
二、副司機證格式
三、機車添乘證格式
四、機車乘務員動態(tài)表
五、機車配置表
六、機車技術狀態(tài)書、回送機車請求書、軌道起重機回送狀態(tài)鑒定書
七、臨時駕駛證格式
八、登乘機車證格式
九、長期備用機車記錄單格式
十、機車工具及備品
十一、機車編號規(guī)則
附件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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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駕駛證 |
----------------------------------------------------------
注:73×203mm正面深藍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一之二
駕駛證(正面) 副證(正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駕駛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駕駛副證 |
| | | 鐵機駕字------------號 姓名----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鐵機駕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準駕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 ----------------------------------------------
駕駛證背面 副證(背面)
------------------------------------------------------ ----------------------------------------------
| | |------------------------------------------|
|一、此證系機車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登記日期|技術等級|登記日期|技術等級||
|以備檢查。 | ||--------|--------|--------|--------||
| | || | | | ||
|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駕駛機車。 | ||--------|--------|--------|--------||
| | || | | | ||
|三、本證要妥為保存,如遺失,應申請作廢和補發(fā)。 | ||--------|--------|--------|--------||
| | || | | | ||
|四、本人離職時,仍由個人保存。 | |------------------------------------------|
------------------------------------------------------ ----------------------------------------------
注:字號紅字,駕駛證、副證為60×88mm,駕駛證塑封。
附件一之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駕駛證 |
----------------------------------------------------------
注:73×203mm正面紅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一之四
駕駛證(正面) 副證(正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鐵路機車駕駛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鐵路機車駕駛副證 |
| | | 鐵機地駕字------------號 姓名---- |
| | | --------------------地方鐵路 |
| 鐵機地駕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地方鐵路 |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準駕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 ----------------------------------------------
駕駛證背面 副證(背面)
------------------------------------------------------ ----------------------------------------------
| | |------------------------------------------|
|一、此證系機車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登記日期|技術等級|登記日期|技術等級||
|以備檢查。 | ||--------|--------|--------|--------||
| | || | | | ||
|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駕駛機車。 | ||--------|--------|--------|--------||
| | || | | | ||
|三、本證要妥為保存,如遺失,應申請作廢和補發(fā)。 | ||--------|--------|--------|--------||
| | || | | | ||
|四、本人離職時,仍由個人保存。 | |------------------------------------------|
------------------------------------------------------ ----------------------------------------------
注:字號紅字,駕駛證、副證為60×88mm,駕駛證塑封。
附件二之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副司機證 |
----------------------------------------------------------
注:73×203mm正面墨綠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二之二
副司機證(正面) 副證(正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副司機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副司機副證 |
| | | 鐵機副字------------號 姓名----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鐵機副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執(zhí)乘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 ----------------------------------------------
副司機證背面
--------------------------------------------------------
| |
|一、此證系機車副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以備檢查。 |
| |
|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執(zhí)乘機車。 |
| |
【法規(guī)全文】
鐵道部關于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
鐵道部
鐵道部關于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
各鐵路局,各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協(xié)會:
根據(jù)《鐵路局資產(chǎn)經(jīng)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要求,隨著鐵路運輸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牽引動力的不斷更新,為了進一步促進機車運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證鐵路運輸任務完成,現(xiàn)重新修訂發(fā)布《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鐵機〔1993〕164號文發(fā)布的《鐵路機車運用規(guī)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機車是鐵路運輸?shù)臓恳齽恿?。機車運用工作是鐵路運輸?shù)闹匾M成部分。為搞好機車運用管理,更好地為鐵路運輸服務,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 機車運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管好用好機車,優(yōu)質高效地全面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加強安全管理,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加強職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職工的政治素質、技術素質和文化知識水平;堅持改革開放,推廣先進經(jīng)驗,遵循經(jīng)濟規(guī)律,促進資產(chǎn)回報,不斷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第3條 各級機車運用人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求實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對工作高標準、嚴要求,對技術精益求精;顧全大局,聯(lián)勞協(xié)作,服從命令聽指揮;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扎扎實實的做好各項工作。
第4條 機務運用管理要采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準確無誤、反應迅速的通信聯(lián)絡、信息采集、數(shù)據(jù)處理系統(tǒng),實行網(wǎng)絡管理,實現(xiàn)有序可控。
第5條 本規(guī)程所規(guī)定的機車運用工作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標準和基本要求,是機車運用工作人員的基本法規(guī)。各級機車運用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執(zhí)行。
第二章 機車運用工作管理統(tǒng)一指揮分級管理
第6條 機車運用工作必須貫徹統(tǒng)一指揮、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發(fā)揮各級運用組織的職能作用。
第7條 鐵道部:對全路機車運用工作統(tǒng)一規(guī)劃,綜合平衡;制定有關機車運用的規(guī)章制度及全路機車運用工作人員的培訓規(guī)劃和乘務員任職條件;確定、調整全路機型,審定各鐵路局的年度機車配屬,編制列車運行圖,審批跨局機車周轉圖、機車交路、牽引定數(shù),掌握乘務制度、機車運轉制、乘務員換班方式;負責全路機車及救援列車的調度指揮;審批機車司機駕駛證。
第8條 鐵路局:執(zhí)行鐵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據(jù)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局機車運用的有關細則、辦法和作業(yè)標準,明確分局、機務段的職能作用;審定各分局的機車運用計劃;確定機務段的機車配屬;審批機車報廢、出租,負責全局長期備用機車管理;審定各分局及機務段提報的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資料;確定全局救援列車的配制,負責全局機車和救援列車的管理及調度指揮;審核上報機務部門部定報表資料;擬定本局機車乘務員配備計劃,組織機車乘務員的培訓、考核和晉升。
機車交路和乘務制度
第9條 機車交路是機車固定擔當運輸任務的周轉區(qū)段。
按用途分為客運機車交路和貨運機車交路;按區(qū)段長度不同分為一般機車交路和長交路;按機車運轉制分為循環(huán)運轉制、半循環(huán)運轉制、肩回式和環(huán)形小運轉制交路等。
根據(jù)鐵路技術政策,內燃、電力機車盡量采用長交路。
確定機車交路的基本原則:
(一)適應鐵路發(fā)展的需要,本著節(jié)約投資的方針,有利于提高線路通過能力。
(二)考慮運輸組織和編組站的分工,合理發(fā)揮內燃、電力機車長距離運行的優(yōu)勢。
(三)統(tǒng)籌安排乘務員勞動和休息時間,合理利用各類機車的性能,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四)近期與遠期相結合,適應鐵路發(fā)展的遠期規(guī)劃。
第10條 機車乘務制度是機車乘務員使用機車的制度,分包乘制、輪乘制和輪包結合制。
班制的選擇應符合部定機車乘務員勞動時間標準和運輸?shù)男枰?br> 為發(fā)揮內燃、電力機車的優(yōu)勢,提高運輸能力和運輸效率,內燃、電力機車應有計劃地逐步實行長交路、輪乘制。
根據(jù)各區(qū)段機車交路、乘務制度、乘務員勞動時間標準和工作條件,合理采用機車運轉制和乘務員換班方式。
牽引定數(shù)運行時分、技術作業(yè)時分
第11條 機車牽引定數(shù)、運行時分,應根據(jù)線路縱斷面、機車類型、地區(qū)海拔高度、站場設備及運量等條件,進行周密計算和實地試驗查定。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并報鐵道部備案;跨鐵路局的由相鄰兩鐵路局協(xié)商,報鐵道部批準。
第12條 查定機車牽引定數(shù)和區(qū)間運行時分,應貫徹以下原則:
(一)挖潛提效,在合理使用機車功率的條件下,滿足運輸需要。
(二)按線、按方向盡可能平衡一致,兼顧鄰線銜接,減少車站作業(yè)。
(三)遵守線路允許速度、車站線路有效長度,機車、車輛構造速度、下坡道閘瓦壓力限制速度、長大下坡道因制動周期限制速度、長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機車持續(xù)速度,確保行車及人身安全。
機車牽引定數(shù)、區(qū)間運行時分確定后,未經(jīng)批準不得變更。
第13條 機車牽引定數(shù)的有關規(guī)定:
(一)波動尾數(shù),旅混列車、行包專列按牽引輛數(shù)不上波,貨物列車為81噸以內。線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區(qū)段,長大隧道牽引定數(shù)在1500噸及其以下的波動尾數(shù),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制定;跨鐵路局的由兩局協(xié)商報鐵道部批準。
(二)蒸汽機車逆向牽引時,按牽引定數(shù)減15%。
(三)冬運期間(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凡因天氣嚴寒,必須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可根據(jù)具體情況按牽引定數(shù)減10~20%;跨鐵路局的列車需要減噸時,須報鐵道部批準。暑期隧道內高溫需要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跨鐵路局的報鐵道部批準。
(四)因天氣不良、施工慢行、列車限速等,需要臨時減噸時,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確定,跨鐵路局的報鐵道部批準。
第14條 機車在站段技術作業(yè)時分,乘務員出、退勤工作時分,應根據(jù)站(段)設備情況、機車類型、乘務制度及技術作業(yè)程序等,進行實地查定。
機車周轉圖
第15條 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是機務部門組織運輸生產(chǎn)的基礎。機車周轉圖分為:基本機車周轉圖、分號機車周轉圖(獨立分號及一、二、三分號)、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日計劃機車周轉圖。
基本機車周轉圖(包括旅混、行包、貨物)與列車運行圖同時編制。機車周轉圖編成后,應同時查定機車運轉制、乘務員換班方式、機車走行公里、使用臺數(shù)、全周轉時間(包括純運行、中間站停留及機車在自外段、站停留時間)、日車公里、旅行速度、技術速度、速度系數(shù)、機車使用系數(shù)等技術指標,經(jīng)鐵道部批準后執(zhí)行。
分號機車周轉圖(貨車),是在基本列車運行圖的基礎上,根據(jù)運量波動的不同列車對數(shù)編制的。月、旬間運輸方案和機車周轉圖是根據(jù)月、旬運量選定的核心列車對數(shù)(不少于最低分號運行圖列車對數(shù)的70%)編制的。分號和月、旬間機車周轉圖均須查定貨運機車走行公里、使用臺數(shù)、日車公里等指標,并有機車小(洗)修及輔修安排。其中,日車公里應保證年度機車運用計劃的要求。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還應同時編出旬間機車乘務員工作詳明表。
旅客列車機車周轉圖(客貨混編除外),應實行記名式機車周轉圖;貨物列車車流比較穩(wěn)定的區(qū)段應積極推行旬間記名式機車周轉圖。
機車運用計劃及分析
第16條 機車運用計劃是鐵路局、分局、機務段組織機車運用工作的依據(jù)。機車運用計劃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法編制。
第17條 鐵路局根據(jù)運輸工作量下達年度機車運用計劃,按各鐵路分局工作量,確定鐵路分局及機務段的年、季、月度機車運用計劃。其中包括:客貨機車日車公里、支配機車日車公里、技術速度、貨運機車日產(chǎn)量、列車平均牽引總重、配屬臺數(shù)(包括分工作種別的機車使用臺數(shù),廠、段修臺數(shù),備用和出租臺數(shù))、機車乘務員需要人數(shù)及補充計劃等。
專用調車機車應根據(jù)調車工作量進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計劃,超過年度計劃增加調車機車,需經(jīng)鐵路局批準。
第18條 機車運用分析,是加強機車運用管理,不斷改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鐵路局機務處、分局機務分處(科)、機務段運用車間應有專人負責分析工作。
機車運用分析分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專題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會上進行。其內容應包括:安全正點情況,日計劃周轉圖兌現(xiàn)情況,機車供應情況,機車?。ㄏ矗?、輔修及臨修情況,分界口列車交接及機車運用情況,機車乘務員超勞情況等。
定期分析為總結一個階段的運輸生產(chǎn)活動,從中找出存在的問題和規(guī)律性,借以改進和提高工作。其分析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chǎn)情況,機車質量及機車供應情況,主要區(qū)段及分界口列車開行及機車供應情況,運輸任務及機車運用指標完成情況,超、欠軸情況,列車等線情況,乘務員超勞、出勤率情況等。
專題分析為針對運輸生產(chǎn)中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所進行的分析,分析內容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登乘機車管理
第19條 機車上應嚴格控制非值乘人員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須登乘機車時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機務段直接行車有關人員、機車試運轉有關人員和本務運轉車長,憑工作證可登乘管內機車。
(二)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行車安全監(jiān)察人員,憑監(jiān)察證登乘機車。
(三)因搶救急需,醫(yī)護人員憑調度命令可登乘機車。
(四)檢查工作的領導干部,憑添乘證登乘機車(添乘證格式見附件三)。
(五)信號工長、無線通訊檢修所主任(工長)、接觸網(wǎng)工長憑定期的登乘機車證和工作證登乘機車,其他人員憑有關部門填發(fā)的登乘機車證及工作證登乘機車。登乘機車證由所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分局管內由機務分處(科)、鐵路局管內由機務處審核填發(fā)(登乘機車證格式附件八之一、二)。
(六)登乘機車證分為臨時、定期登乘機車證。使用期限超過三個月(含三個月)時可填發(fā)定期登乘機車證。
第20條 一臺機車的登乘人數(shù),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過2人,不得影響乘務員正常工作。登乘電力、內燃機車的人員,不得在非操縱端乘坐。
第21條 無上述證明的人員嚴禁登乘機車。機車乘務員對非法登乘機車的人員勸阻無效時,有權不開車,報請車站處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22條 安全生產(chǎn)是鐵路運輸?shù)纳€。機務安全是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務安全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鐵道部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決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運輸安全,高質量地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
第23條 機務安全是機務部門的職工素質、設備質量、基礎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綜合反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抓好機務安全必須統(tǒng)籌兼顧、綜合治理,既要重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視安全設備科技開發(fā)。
第24條 機務安全要貫徹“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方針。各級機務干部和專業(yè)技術人員要經(jīng)常深入第一線,添乘機車,調查研究,掌握信息,針對每個時期出現(xiàn)的關鍵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將事故消滅在發(fā)生之前。
第25條 各級機務部門要堅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機車乘務員、機車組(輪乘制的機班)、機車隊的安全臺帳,對防止事故有功和創(chuàng)出長期安全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及時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生產(chǎn)中出現(xiàn)的關鍵問題,要深入分析,找出規(guī)律,及時進行處理。
基本制度
第26條 機務安全工作應以防止列車冒進信號為主線,除認真貫徹執(zhí)行《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機車操作規(guī)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及鐵道部所公布的決定、命令之外,還應制定落實下列基本制度:
(一)機務段、運用車間安全例會制度。
(二)機務段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五定三率工作及考核獎勵制度。
(三)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各項管理制度。
(四)指導司機安全管理制度。
(五)機車乘務員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六)一次出乘作業(yè)標準。
(七)了望及呼喚應答制度。
(八)人身安全及電氣化鐵路安全制度。
以上除“行車途中呼喚應答”制度由鐵道部統(tǒng)一制定外,其余由鐵路局制定并下達執(zhí)行。
第27條 各鐵路局應制定下列安全措施,匯編成冊,組織乘務員學習并貫徹執(zhí)行:
(一)防止冒進信號措施。
(二)自動閉塞區(qū)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斷鉤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機車防止鍋爐爆炸措施。
(六)機車防火措施。
(七)機車防溜措施。
(八)雨天、霧天行車安全措施。
(九)防止列車折角塞門關閉措施。
教育與考核
第28條 機務段應經(jīng)常對機車乘務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規(guī)章教育,特別要針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發(fā)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對乘務員進行規(guī)章教育,以增強安全意識和對規(guī)章制度的理解。
第29條 分局機務分處(科)對所屬機務段的機車乘務員,應每半年組織一次規(guī)章閉卷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技術培訓檔案,作為提職晉級的條件之一。對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不及格的要進行脫產(chǎn)培訓,培訓后仍不及格的調離乘務工作。
監(jiān)控設備的使用及管理
第30條 各級機務部門必須建立嚴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并與電務部門協(xié)調配合,保證出段機車安全裝置作用良好,運行途中嚴禁擅自關機,入段機車應進行臺臺檢測和數(shù)據(jù)轉儲、分析。機務段每季、分局每半年、鐵路局每年應組織一次機車信號、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
第31條 機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車機聯(lián)控”制度,并與運輸部門協(xié)調配合,不斷完善和發(fā)展這項制度。
事故處理及分析
第32條 發(fā)生事故時,應根據(jù)調度員的命令,迅速出動救援列車,積極進行救援和搶修,爭取盡快開通線路及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第33條 發(fā)生事故后,應通過機車調度系統(tǒng),及時把事故概況逐級報至鐵道部。路局機務處應參與險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和分析,認真吸取教訓。
救援列車的管理與出動
第34條 各鐵路局所屬的救援列車由所在機務段或分局機務分處(科)管理。組成救援列車的車輛最大允許速度應與軌道起重機最大允許速度相適應,不得使用報廢車輛。救援列車的設備、工具和備品應保持齊全,性能、作用良好,以保證出動時使用。
第35條 救援列車的出動,在分局管內的由分局行車調度發(fā)令(未設分局建制的鐵路局自定),跨分局救援時由鐵路局機車調度發(fā)令,需要鄰局出動救援列車時由鐵道部機車調度發(fā)令,機務段和救援列車接到出動命令時,應迅速作好準備,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出動。
第36條 救援軌道起重機不應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時,按出租辦理,具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但不得影響救援任務。
第四章 機車管理機車配屬及使用
第37條 機車配屬應根據(jù)下列原則確定:
(一)近期與遠期相結合,滿足運輸需要,符合牽引動力發(fā)展規(guī)劃的要求。
(二)力求機型集中統(tǒng)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機車,注意平衡相鄰區(qū)段的牽引定數(shù)。
(四)適應列車編組計劃的分工及運輸設備的基本條件。
第38條 擔當旅混、行包、貨物、小運轉、補機的機車,必須按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的規(guī)定使用。
擔當貨物列車的機車,除列車運行圖規(guī)定的列車外,不應在中間站、岔線及有專用調車機車的車站進行調車工作。
各鐵路局應將本局機車配置情況每半年匯總一次,并按(附件五之一、二)格式要求制表,于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報部。
第39條 機車使用年限應按《鐵路運輸企業(yè)資產(chǎn)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目前為16年),原則上不能逾期運用;確需逾齡使用的最長不得超過4年。
機車調撥
第40條 調撥機車:鐵路局間由鐵道部決定;鐵路局管內各機務段間由鐵路局決定,并報鐵道部核備。機車調撥的依據(jù)為機車運用部門拍發(fā)的電報和機調命令。鐵路局間調撥以部運輸局的電報和部機車調度命令為準;鐵路局管內調撥以局機務處的電報和局機車調度命令為準。機車調撥交接地點,原則上在機務段進行,機車狀態(tài)應符合運用條件。原配屬段要做好交接準備工作,填寫移交記錄,并將交接完了時刻拍發(fā)電報告知有關鐵路局、分局和機務段機車調度。
第41條 調撥機車應在原配屬段按其最低一級修程范圍和相應工藝標準做一次整修(最低一級修程公里不足3/4時,濾清元件等項可不更換),并由交接雙方共同提出整修活票,交駐段驗收室備案。原配屬段應認真按驗收室意見進行整修;因受檢修臺位或其它條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整修時,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由雙方人員共同檢查,提出活票,修竣后經(jīng)驗收員簽字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42條 機車交接時,如因個別技術問題雙方有不同意見,其處理標準應以原配屬局、段的明文規(guī)定為準;若無明文規(guī)定,應以段修規(guī)程有關條文為基礎雙方協(xié)商,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第43條 機車在承修工廠或機務段修理期間進行調撥時,新配屬段應履行原配屬段與廠(段)方簽訂的協(xié)議;原配屬段應派人參加接車,并辦理工具交接。調撥機車的質量狀態(tài),由駐廠(段)驗收員簽認。交接完了,由駐廠(段)機車驗收室及時拍發(fā)電報告知原、新配屬局、分局、機務段及機車調度。
第44條 調撥機車配件應齊全、完好,但原配屬局(段)有明文規(guī)定的技術改造項目,按其規(guī)定交接;同時技術改造方案及使用情況資料連同進行改造工作時拆下的原裝配件一并交接;對于國內無條件修復、進口數(shù)量不足等特殊情況造成的缺損配件,在鐵道部核準的條件下,可按現(xiàn)狀交接。
第45條 調撥機車的隨車工具、備品應作用良好、數(shù)量齊全;對不良不足者,亦可計價,由調出段支付給調入段(進口機車的隨車工具備品自然損耗者,可用國產(chǎn)代替)。
第46條 鐵路局之間相互調撥機車,國產(chǎn)機車(進口機車比照辦理)調出局應根據(jù)調撥機車的實際走行公里結轉機車檢修費給機車調入局,在新辦法未出臺前暫按以下方法計算:
該機型中修費用÷中修公里(下限)×中修后實際走行公里+該機型大修費用÷大修公里(下限)×新造或大修后實際走行公里
機車在鐵路局間無償調撥時,其相應借款應同時轉帳,由調入局列入長期借款并負擔利息;有償調撥時辦法另定。
在賬務處理上調出、入局均按鐵道部財務司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由于接、交兩局運用條件差異,接車局必須加以整修的項目,由接車局按本局要求進行整修,其費用和勞務等事宜由接車局負責。
機車回送
第47條 鐵路機車回送方式有:單機、專列、附掛、托運。
鐵路局所屬蒸汽機車、內燃機車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回送。
鐵路局所屬電力機車在回送全程均為電氣化區(qū)段時,應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回送。回送全程不全是電氣化區(qū)段時應采用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
鐵路局所屬機車無動力附掛時,不得跨牽引區(qū)段回送。
第48條 新造或廠修的蒸汽、內燃機車出廠時,全部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入廠的蒸汽、內燃機車除事故車和返廠修車外,必須達到運用狀態(tài),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
第49條 鐵路局間調撥的蒸汽、內燃機車均按有動力附掛方式回送。鐵路局管內的調撥和出、入廠的機車回送方式由鐵路局自定。
第50條 鐵路局所屬機車需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時,須向車站辦理免費托運手續(xù)。
第51條 有動力附掛的機車在回送前,應由機車工廠或機車所屬單位拍發(fā)電報,電告途經(jīng)的鐵路局總調度室、機車調度,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無動力托運的機車在回送前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申報,并拍發(fā)電報告知途經(jīng)的鐵路局總調度室、機車調度,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各級調度應及時安排編掛計劃,加速無動力托運機車的回送進度,不得扣壓。
第52條 沿途鐵路分局調度所機車調度,接到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的電報后應及時安排按區(qū)段回送的計劃,并與相鄰分局調度所加強聯(lián)系,共同掌握。各鐵路局、分局行車調度、機車調度應隨時掌握回送機車的動態(tài),并在日班計劃及機車周轉圖中作出明顯的標示。各級機車調度應建立登記及匯報制度。登記的內容包括;機車所屬段別及型號;始發(fā)地和終到地;到達管內各地的日期、車次、時間;計劃掛走的日期、車次;實際掛走的日期、車次、時間及計劃未兌現(xiàn)的原因。鐵路局機調每天16點前向鐵道部機調匯報跨局機車在本局管內的回送動態(tài)。
第53條 回送機車乘務員有權使用車站運轉室、站調、機務(折返)段調度室的電話設備,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請示、匯報機車回送情況。
第54條 回送機車受阻時,回送機車乘務員要及時向所在地分局行調和機調報告。在一地滯留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時,回送機車乘務員憑回送電報及工作證電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電報后,要及時安排回送。
第55條 鐵路局所屬的機車回送時至少配備兩班機車乘務員,以保證回送速度;沿途機務段(折返段)、機車乘務員公寓負責安排回送機車乘務員的住宿及叫班,住宿費用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鐵路局、鐵路分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回送機車乘務員管理辦法。
第56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在中途入機務(折返)段,應根據(jù)需要進行整備作業(yè),所補充的燃料、油脂、冷卻水,憑回送機車乘務員簽認的回送清單,段間進行清算,不得拖延撥付或拒付?;厮蜋C車在機務(折返)段的停留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4小時,并自行看火和打溫。
第57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在中途出、入機務段時,機車乘務員應到機務段機車調度室辦理出、退勤手續(xù),報告機車狀態(tài)。如出、入段需要帶道時,分局機調應提前布置,所在段應及時派帶道人員。
第58條 回送機車在途中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機車乘務員應及時向所在地分局行調、機調和鄰近機務段機調報告,機務段應認真進行檢查修理,修理費用憑回送機車乘務員簽認的修理項目清單由兩段或廠、段間進行清算。修復確有困難的,所在機務(折返)段應及時向分局機調匯報;回送機車乘務員與機車廠或所屬機務段取得聯(lián)系,協(xié)商解決辦法。若有動力附掛回送需轉為無動力托運時,由所在地機務段報請所屬鐵路分局機調同意后,負責辦理無動力托運回送手續(xù),重新拍發(fā)電報。
第59條 新造內燃機車出廠時,除按電報指定上油數(shù)量外應上滿燃油,機車必須達到運用狀態(tài)。出廠時的機車燃油及隨車攜帶的各種油脂,其費用不包含在機車購置費中,由工廠與所屬機務段進行清算。
第60條 鐵路局所屬的軌道起重機隨列車回送時,必須由機務段(承修廠)負責技術檢查,填寫軌道起重機回送狀態(tài)鑒定書(見附件六之二)向車站辦理免費回送手續(xù)(回送要求見附件六之一)。為確保行車安全,回送軌道起重機一律掛于列車中部或后部(守車前)。
鐵路局管內軌道起重機的回送辦法由鐵路局自定。
第61條 有動力附掛回送機車,除受橋梁限制必須實行隔離的區(qū)段外,應掛于本務機車的次位,每列不得超過2臺。專列回送每列不得超過5臺。走行部及制動機等嚴重破損機車禁止隨列車跨鐵路局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其辦法由鐵路局自定。20‰以上的高坡區(qū)段,禁止辦理機車專列回送。
第62條 貨運機車不準隨旅客列車附掛回送??焖俾每土熊嚥粦綊旎厮蜋C車,但擔當快速旅客列車任務的客運機車走行部和制動裝置良好時,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隨快速旅客列車附掛回送。
第63條 蒸汽、內燃機車在電氣化區(qū)段回送時,由所屬機務段對機車乘務員進行電氣化區(qū)段安全技術作業(yè)規(guī)定的教育和考核,簽發(fā)合格證。電氣化區(qū)段的各機務段調度室在回送機車乘務員出勤時,要進行認真檢查,傳達安全注意事項。沒有合格證的一律不準放行。
第64條 無動力托運的機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整備:
(一)蒸汽機車無動力托運時
1.卸下?lián)u桿、偏心桿及結合桿,十字頭推至前方綁牢,固定合并桿、月牙板(軸油壓油機傳動桿裝在月牙板上的機車不卸偏心桿,可卸除該側半徑桿,調整好軸油壓油機各軸沖桿開度,關閉其他沖桿及汽缸油各沖桿)。
2.主曲拐銷及滑板涂軟油,并加防護木條。
3.卸下存煤,排凈鍋爐、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掃水箱內部。
4.關閉重聯(lián)塞門,自動制動機手柄固定于運轉位,開放無火裝置塞門,分配閥安全閥調整為200kpa,閘缸鞲鞴行程調整到標準的最大值。
(二)內燃、電力機車無動力回送時
1.電傳動內燃機車和電力機車的牽引電動機電刷全部拔掉,拆除動軸軸箱測速發(fā)電機的機械聯(lián)接;液力傳動內燃機車應拆除與動輪連接的萬向軸。
2.按不同類型機車制動機無動力回送要求,切斷制動閥與列車管的通路,開放無動力裝置塞門,閘缸鞲鞴行程調整到標準的最大值,分配閥安全閥調整至150--200kpa??酥Z爾型制動機手柄置于鎖閉位,開放非常閥。
3.內燃機車排凈柴油機的冷卻水和潤滑油,冬季注意防凍。
第65條 各類型機車辦理單機、專列、附掛、托運回送,在填寫“回送機車請求書”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時,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滿足回送全程列車運行速度要求時,應填寫“不限”字樣。
第66條 無動力托運機車應由司機隨車回送,并備有信號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機車出租、出售
第67條 租用單位租用機車時,應向鐵路局提出申請,批準后,與承租機務段簽訂租用合同,辦理交接。長期租用的機車應列入年度計劃。出租機車不得轉租。出租機車定期檢修時,是否另派機車頂替,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非計價里程的線路上使用的機車應按出租辦理,具體收費辦法,由鐵路局自定。機車出售辦法另定。
第68條 機車租費,每臺日為機車重置價的0.1%,按日收費(不足一日時,按一日計算)。延期使用,應另辦理租用手續(xù);提前退租,應事先通知。租用期間機車燃料、油脂、小(洗)修、臨修等費用,乘務員工資、勞動保護用品以及機車和乘務員出入廠回送費用,均由租用單位承擔。
出租機車乘務員受租用單位的領導和指揮。工作中發(fā)生事故,由租用單位負責。
鐵路局所屬單位運營外使用機車(不包括新線基建工程用)可不按出租機車辦法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鐵路局自定。
第69條 機車備用分為長期備用和短期備用?!伴L期備用”指備用一個月以上的機車;“短期備用”指備用不少于24小時并不超過一個月的機車。備用機車必須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出段牽引列車的條件,工具備品齊全,嚴禁拆除零部件。
第70條 長期備用機車的加入、解除由鐵路局批準。短期備用機車的加入、解除由鐵路分局批準。
第71條 加入長期備用的機車,自接到批準的調度命令時起,機務段應在五天內完成整備、防腐、防凍工作。由驗收員、司機長(輪乘制機車為日勤制檢查保養(yǎng)組長)、備用機車管理人員共同檢查確認合格后,作成書面記錄(見附件九),并以電報通知鐵路局,按整備完了的時刻開始轉入。
解除備用,自接到調度命令時起,短期備用蒸汽機車在6小時內,內燃、電力機車在2小時內達到出段狀態(tài);各類型長期備用機車在48小時內(寒冷地區(qū),平均氣溫低于零下10℃時,為72小時)達到出段狀態(tài)。無火狀態(tài)備用的蒸汽機車解除時間,自點火升汽鍋爐汽壓達到1000KPa時起計算。
第72條 長期備用機車應盡量在機務段或折返段內集中停放,并應設置專職管理人員,建立日常的養(yǎng)護維修制度。
第73條 長期備用機車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整備:
(一)蒸汽機車
1.洗爐,清除煙管、內火箱、煙箱、灰箱等內部各處的煙垢和爐渣,干燥后涂油。
2.卸凈煤水車及加煤機輸煤槽內的存煤和砂箱的存砂,清除銹垢,分別涂廢油或防銹漆。
3.放凈煤水車的積水,清除銹垢,干燥后,在油漆脫落部分涂防銹漆。
4.打開汽包蓋、洗爐堵及各閥,使鍋爐風干,然后用炭火烘干鍋爐及過熱管??竟迺r,各板溫度不得超過50℃,待鍋爐全部干燥后,將干燥劑均勻放入鍋爐內,并將汽包、洗爐堵及各閥安裝嚴密。在水圈內外鍋爐表面涂防銹漆。
5.將各附屬裝置及管路排水閥全部開放,排凈積水。放水閥、汽缸排水閥、遮斷閥、各蒸汽止閥、熱水泵、加煤機原動機及齒輪箱等解體檢查、清掃、涂油。調整鍋爐安全閥,使彈簧處于自由狀態(tài)。
6.汽室、汽缸、旁通閥的內套、鞲鞴、閥體及閥桿擦凈后涂汽缸油。
7.卸下風泵上下蓋清掃涂油。
8.卸下?lián)u桿及偏心桿,擦凈鞲鞴桿,涂軟油,并用油紙包好。對滑板、曲拐銷等擦凈涂油,用油紙包好后,縛以木板防護。對滑動面及易生銹的部分涂工業(yè)凡士林。
9.對制動閥、給氣閥、減壓閥、分配閥及各儀表、各軟管等卸下檢查,清掃后集中保管。接口涂油后,用木塞堵嚴。
10.抽出各動軸油盒和取出各軸油潤填料,集中保管,并對車軸涂油。
11.排凈壓油機中的存油,清掃后封閉。對機械部、走行部各油孔清掃給油,并補齊油芯。
12.對車架,車底各主要部件及彈簧裝置,回動裝置等清掃涂油。
13.密閉灰箱、煙箱,封閉司機室,煙筒加蓋。對汽笛、鍋爐安全閥、發(fā)電機、風泵等裝置進行設罩防護。
(二)內燃機車
1.待機車冷卻水溫度降至30℃~40℃時,將柴油機冷卻水系統(tǒng)各閥及堵打開,排凈各部件、管路內的積水。
2.排凈燃油箱及燃油管內的燃油。
3.柴油機潤滑油,液力傳動箱、中間齒輪箱、車軸齒輪箱油,牽引電動機抱軸承及齒輪箱油等,應保持規(guī)定的油位。
4.打開空氣制動系統(tǒng)各排水閥排出積水,用壓力空氣吹掃送風管路、風缸、油水分離器、空氣壓縮機冷卻器和所有電機、電器、車體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對電器部分的換向器和所有接觸點涂工業(yè)凡士林。
6.清除砂箱內的存砂,并清掃涂油。
7.取下蓄電池,由蓄電池組集中保管。
8.對煙筒、冷卻風扇上部、車體通風孔、空氣過濾器外部、牽引電動機通風口等加蓋。
9.自動制動機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關閉門窗及百葉窗,鎖閉車門。
10.每月進行一次柴油機盤車和溜軸。
(三)電力機車
1.檢查、吹掃各電機、電器。
2.清掃走行部金屬摩擦部分并涂油。
3.清掃蓄電池外殼、調整好電解液比重,連接板涂工業(yè)凡士林。
4.打開空氣系統(tǒng)各排水閥,用壓力空氣吹掃送風管路、風缸、油水分離器,排除積水和油垢。
5.主變壓器、油浸調壓開關及油浸勵磁變壓器保持規(guī)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內存砂并清掃涂油。
7.將自動制動閥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關閉門窗,鎖好車門。
8.每月進行一次溜軸。
機車工具備品
第74條 配屬機車應按本規(guī)程附件的規(guī)定,配齊工具和備品。新造機車的工具、備品,由制造廠根據(jù)不同機型,按新造機車隨車工具、備品的規(guī)定配齊。機車的工具、備品,應包括在機車固定資產(chǎn)價值內,由機務段工具室填寫清單一式兩份(見附件十),一份交司機長(輪乘制機車交工具組長),一份存工具室備查。工具室應定期會同司機長(輪乘制機車為工具組),對工具、備品進行檢查、整修和補充。機車入廠時,工具、備品交廠方保管。長期備用機車的工具、備品交工具室保管。
第五章 機車乘務員的管理基本要求
第75條 機車乘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熱愛并勝任本職工作。
(二)身體健康,符合部定機車乘務員體格檢查所要求的標準,新任機車乘務員年齡原則為18--25周歲。
(三)具有中專(技)畢業(yè)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技術業(yè)務水平,達到部定機車乘務員“應知應會”的標準。
班組配制及管理
第76條 對機車乘務員,實行運用車間、機車隊、指導組、班組分層管理。機車乘務員的班組,包乘制為機車包車組,輪乘制為輪乘組。
第77條 機車乘務員的定員和配備,由鐵路局負責。各鐵路局按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定員時,考慮下列因素;
(一)另配適當比率的預備率、在職培訓率和后續(xù)培養(yǎng)率;
(二)春節(jié)和暑期臨客任務較大的機務段,可適當增加預備率;
(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備用人數(shù)。
第78條 一個區(qū)段內,運行圖中規(guī)定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的旅客列車連續(xù)運行(中途無停站)4小時以上的,每班配二名司機輪流操縱,不操縱的司機代務副司機工作。
第79條 實行包乘制的機車,每臺可設包乘司機長一人;實行輪乘制的每3至5班可設輪乘司機長一人。司機長除執(zhí)行司機本身職務外,還要領導包乘(輪乘)組全體成員質量良好地完成運輸生產(chǎn)任務。
第80條 機車司機的主要職責是:在機車隊和司機長領導下,組織本機班按列車運行圖行車,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確保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質量良好地完成運輸任務;搞好機車保養(yǎng),努力節(jié)約煤、油、水、電;正確及時地填寫司機報單和機車檢修登記簿等原始資料。機車副司機、司爐的主要職責是:在司機的領導下,認真執(zhí)行一次乘務作業(yè)標準,蒸汽機車副司機對司爐的工作負責技術指導。
第81條 機車乘務員動態(tài)及包車情況,按附件的要求,機務段于每月末書面報鐵路分局和鐵路局。鐵路局每半年匯總一次報鐵道部。
任用及晉升
第82條 機車乘務員應從機車專業(yè)的大、中專(技)畢業(yè)生中錄用,并應獲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其他新分配做機車乘務工作的人員,經(jīng)高中文化考試合格,再進入司機學校進行專業(yè)技術學習一年以上,培訓合格并取得職業(yè)資格證書后,方能擔當乘務工作。
第83條 機車乘務員在轉換使用機車類型時,須經(jīng)理論和實作的專門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方可填發(fā)轉型機車司機駕駛證和副司機證。
第84條 晉升機車司機,應根據(jù)需要,由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在機務段考評委員會領導下進行??荚u委員會由機務段長及運用、人勞、教育等有關人員組成,路局機務處和分局機務分處(科)派員參加。晉升機車副司機的考試,由機務段組織進行,鐵路分局機務分處(科)監(jiān)督檢查。
第85條 機車乘務員的提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作認真負責,刻苦鉆研技術,遵章守紀,熱愛本職工作。
(二)考試前一年內無責任行車事故;一年內做非乘務工作時間不超過30天。
(三)蒸汽機車司爐晉升副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三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蒸汽機車副司機晉升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六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
內燃、電力機車學習副司機晉升副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三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一年;副司機晉升司機,乘務公里不少于九萬或實際乘務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
本職滿二年以上的蒸汽機車副司機轉用內燃、電力機車時,須在內燃、電力機車上實際乘務工作滿一年以上,方可參加晉升考試。
(四)鉗工、電工技能,必須達到鐵道部規(guī)定的使用機型的等級標準。
第86條 機車乘務員的晉升及考核:
現(xiàn)職司爐晉升副司機的考試,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直接進行??荚噧热轂椋盒熊囈?guī)章、機車構造及焚火、給油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機車檢查、給油、焚火、保養(yǎng)、故障處理等實際作業(yè)技能。
現(xiàn)職副司機晉升司機的考試,由鐵路局統(tǒng)一命題,指定考評委員會主持??荚噧热轂椋盒熊囈?guī)章、機車構造及作用、列車牽引計算、制動機等理論知識和機車檢查、操縱、故障處理等的實際作業(yè)技能。
在晉升考試至任命期間,若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考試成績及任命資格。晉升司機考試合格后,考試成績和鑒定意見經(jīng)鐵路局審查后報鐵道部核準。晉升副司機考試合格后,考試成績和鑒定意見報鐵路局審查后核準。
第87條 鐵路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均由鐵道部運輸局統(tǒng)一印制。機車駕駛證由鐵道部運輸局核準簽發(fā),機車副司機證由鐵路局核準簽發(fā)。機車駕駛證分為路內、路外兩種格式(見附件一、二)。
第88條 機車駕駛證專用章及鋼印、機車副司機證專用章及鋼印由鐵道部統(tǒng)一掌握制作。機車駕駛證的編號規(guī)則見附件。
鐵路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不得轉讓,如丟失或損壞,按原批準程序重新核準發(fā)放。
第89條 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必須進行年度職務鑒定,其機車駕駛副證、機車副司機副證沒有加蓋年度鑒定合格印章或鑒定不合格者,不準值乘。
第90條 機務段成立鑒定委員會,每年對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進行一次職務鑒定,鑒定以年內本人日常工作實績?yōu)橹?,并結合年內規(guī)章考試和作業(yè)標準化考核進行。每年末,持鑒定合格者的機車駕駛副證和機車副司機副證到鐵路分局辦理年鑒簽章手續(xù)。
第91條 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受撤職處分時,吊銷其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由所在單位收回保管。機車司機受撤職處分或改職做其他工作(脫離機車運用工作一年以上)需恢復機車司機職務時,由所在單位向鐵路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可結合年度職務鑒定,對復職者進行職務技能考核(機車操縱和檢查等),合格后報請鐵路局批準,并在機車駕駛副證加蓋鑒定章,方可恢復機車司機職務。
第92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段分別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機車司機、機車副司機晉升、考核管理工作,并設管理臺帳。
機車司機的崗位等級
第93條 機車司機的崗位等級分為一、二等。等級審定的條件為:
一等司機:擔任司機職務不少于五年;在審定前連續(xù)三年以上無責任行車事故;機車保養(yǎng)經(jīng)常保持良好以上成績;技術業(yè)務考試達到鐵道部頒發(fā)的一等機車司機的崗位標準。
二等司機:未達到一等司機標準的為二等司機。
第94條 機車司機崗位等級的晉升,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結合日常技術考核進行,對經(jīng)過考評符合晉升條件者,由機務段考評委員會報請鐵路局審批,由鐵路局任命,并記入個人檔案和機車司機駕駛證內。
第95條 部、省級及其以上單位命名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者、技術能手,由所在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任命為一等機車司機時,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96條 鐵路局級單位命名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chǎn)者、技術能手,由所在機務段提出申請,經(jīng)鐵路局批準,可提前參加技術等級的審定。獲技術能手稱號的,可免予所獲稱號項目的實作考試。
技術培訓
第97條 機務段應設職工教育室,并根據(jù)鐵道部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配齊專職技術教育人員,負責日常技術教育工作。
技術教育人員,要經(jīng)常深入運輸生產(chǎn)第一線,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技術業(yè)務教育工作。
機務段教育室應建立正常的教學制度,備有基本的教學手段,配備機車模擬操縱裝置,做到學習有資料,演練有場地,操作有實物,分解有模型,充分利用工作現(xiàn)場進行直觀教學。
第98條 機務段教育室,要根據(jù)安全和運輸生產(chǎn)的需要,提出年、季機車乘務員脫產(chǎn)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機車乘務員的日常業(yè)余技術學習,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時。學習內容要適應運輸和安全生產(chǎn)的需要。
機務段教育室,要經(jīng)常組織開展群眾性的崗位練功活動,舉行各種形式的技術表演賽,定期選拔技術能手,做到學用結合,力求實效,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yè)務素質。
工作條件
第99條 各級領導應關心機車乘務員的實際工作條件,蒸汽機車應安裝推煤機,實行加煤機和人工聯(lián)合焚火;機務段應有擦車設備,以減輕笨重的體力勞動;認真解決防寒、防暑降溫、隧道排煙和內燃、電力機車的防震、防燥音等問題;按規(guī)定發(fā)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100條 機車乘務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連續(xù)工作時間標準(包括出、退勤工作時間,以下同),客運列車不得超過8小時,貨運列車不得超過10小時。機車乘務員的便乘時間,不計入連續(xù)工作時間內(隨貨運列車或無臥鋪客運列車便乘時除外)。
(二)在本段休息時間不應少于16小時。
(三)外段調休時間不得少于5小時(其時間的計算為到達公寓簽到休息至叫班時止,以下同);在外段駐班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0小時;輪乘制外段換班繼乘休息時間不得少于6小時。
(四)嚴格防止機車乘務員超勞。在編制列車運行圖時不準出現(xiàn)超勞。各級行車調度、機車調度要根據(jù)列車實際運行情況,準確掌握叫班時間。密切注意列車運行情況,遇特殊情況超勞時,要盡快采取措施。
(五)實行輪乘制的機車乘務員每月應有1~2次48~72小時的大休班時間。
第101條 機車乘務員憑便乘證便乘(中途站換班便乘時,憑調度命令)。國際列車以外的旅客列車,應按規(guī)定提供便乘鋪位和乘務餐。
第102條 乘務員公寓要晝夜保證列車機車乘務員(包括回送機車乘務員)和機務添乘人員的住宿,及時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乘務員公寓應設置條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箱、取暖、防暑降溫等設備以及學習室、文娛室等設施。機車乘務員要遵守公寓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員的勞動,愛護公寓設施、設備,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103條 給水站給水、清灰人員,應負責機車給水、清灰、挖煤等工作,并提供機車乘務員飲用開水。
第104條 機車乘務員應每兩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對健康狀況確實不宜擔任乘務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其職務。
第六章 機務段運用車間基本任務
第105條 機務段運用車間是機車運用工作的基層組織。其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命令、指示和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按日計劃機車周轉圖供應質量良好的機車;編制乘務員乘務作業(yè)標準和擔當區(qū)段的司機操縱示意圖;參加編制機車小(洗)修和輔修計劃;制定、執(zhí)行機車檢查、操縱、給油等作業(yè)程序和安全、保養(yǎng)、節(jié)約措施;負責機車乘務員的管理和教育,開展崗位練兵,抓好技術培訓與技術考核;學習推廣“毛澤東號”、“朱德號”、“周恩來號”機車組和其它先進班組的經(jīng)驗,開展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高質量、低消耗、優(yōu)質服務勞動競賽;落實職工教育計劃,培養(yǎng)造就一批思想、作風、技術全面過硬的職工隊伍。
管理與分工
第106條 運用車間應有運用、安全、監(jiān)控分析、機車保養(yǎng)等專職技術人員。
機車保養(yǎng)組的設置應根據(jù)配屬的機型及支配機車臺數(shù)和乘務方式確定。
第107條 運用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正確查定、上報列車運行圖、機車周轉圖有關資料;負責新運行圖實行前后的準備、布置和執(zhí)行情況的總結;按時提出年度機車運用計劃指標建議;參加編制機車?。ㄏ矗┬藓洼o修計劃,并督促實現(xiàn);參加機車牽引試驗,編制列車操縱示意圖及乘務員一次乘務作業(yè)標準;抓好旅客列車安全正點、平穩(wěn)操縱;參加編制機務段(折返段)運轉作業(yè)管理細則;按時分析機車運用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填報有關資料臺賬和表報。
第108條 安全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組織運用車間全體職工,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安全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和上級的命令指示;經(jīng)常深入實際,添乘機車,調查研究,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完善安全措施;調查分析行車事故及路外傷亡事故,及時向上級提出報告;建立安全臺帳,正確統(tǒng)計、填記車間、機車隊和機車組及機車乘務員個人安全公里(天數(shù))臺帳;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經(jīng)驗,對安全成績突出和防止事故有突出貢獻的班組和個人,及時向領導提出報告,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109條 監(jiān)控分析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根據(jù)有關技術、作業(yè)標準的要求以及線路變化,負責提供監(jiān)控數(shù)據(jù)改寫的依據(jù)。根據(jù)記錄的異常情況,查看全程記錄和運行曲線,分析造成異常情況的原因。分類填好臺帳。定期進行抽查、分析、指導并配合搞好安全分析工作。
第110條 機車保養(yǎng)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機車乘務員,認真執(zhí)行機車保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不斷完善機車保養(yǎng)負責制度;根據(jù)季節(jié)和油脂變化及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及時采取加強機車保養(yǎng)的措施;參加機車小(洗)修和春、秋季機車質量鑒定,組織機車保養(yǎng)質量評比;參加機破、臨修分析,總結經(jīng)驗,摸索規(guī)律,提出改進機車保養(yǎng)工作的建議;經(jīng)常檢查地勤組的工作,搞好輪乘制機車的維護和保養(yǎng);建立健全機車保養(yǎng)臺賬,配合檢修部門,對機車進行有計劃的整修,不斷提高機車質量。
第111條 機車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屬機車組(班)進行添乘指導,督促、檢查機車乘務員認真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確保安全正點運輸。指導司機的添乘時間不應少于工作日的50%,監(jiān)控分析月覆蓋率應100%。
(二)帶領機車乘務員開展崗位練功;總結推廣安全、保養(yǎng)、節(jié)約和平穩(wěn)操縱等先進經(jīng)驗,不斷提高機車乘務員的政治素質和技術業(yè)務水平。
(三)抽查乘務員參加機車?。ㄏ矗┬?、輔修作業(yè)情況,督促、指導機車乘務員按作業(yè)程序檢查和保養(yǎng)機車,確保運用機車質量良好。
(四)組織發(fā)動機車乘務員參加各種勞動競賽活動,按時向車間匯報各機車組(班)的工作情況,并進行評比。
(五)向車間提出分管機車乘務員的提職、任免和獎懲意見。
(六)參加對本隊機車乘務員的提職考試和技術考核。
第112條 實行長交路、輪乘制的機務段,原則上實行“修、檢合一”體制。其定員和工作制度以及跨段輪乘區(qū)段繼乘站的設置和工作制度由鐵路局制定。
第113條 為了保證機車整備工作的安全和正點,機務段(折返段)的整備設備應滿足列車運行圖的需要,并根據(jù)設備條件,制定相應的“運轉作業(yè)管理細則”,報鐵路分局批準后實行。
第七章 機車調度基本任務
第114條 為了組織實現(xiàn)列車運行圖和機車周轉圖,指揮日常機車運用工作,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和機務段,應分別設置機車調度室。
第115條 機車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正確編制日(班)計劃機車周轉圖,并組織實施。
(二)與行車調度員密切配合,組織均衡開車,保證機車供應。
(三)經(jīng)濟合理地使用機車,提高機車運用效率。
(四)及時正確地處理日常運輸生產(chǎn)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維護安全正點。發(fā)生行車事故和重點列車運行晚點,要及時查明情況,并逐級上報。
(五)正確填記各種表報和臺帳。
(六)掌握回送機車動態(tài)及備用機車的加入與解除。
(七)加強與行車調度之間的聯(lián)系,嚴格掌握機車乘務員按規(guī)定時間叫班,防止列車晚點和乘務員超勞。
(八)經(jīng)常深入現(xiàn)場、添乘機車、熟悉情況,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揮水平。
組織領導
第116條 機車調度工作實行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段分層管理。業(yè)務管理分別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鐵路局機務處、鐵路分局機務主管部門、機務段運用車間負責。
第117條 各級機車調度實行逐級負責制,下級調度必須服從上級調度的指揮;機車乘務員及機務行車工作人員必須服從機車調度的指揮。
人員配備
第118條 各級機車調度員應從思想作風好,業(yè)務能力強的優(yōu)秀司機中選拔,或由現(xiàn)職調度員中逐級選拔。新任用的機車調度員必須經(jīng)過機車調度專業(yè)知識的培訓。各級機車調度員的任命和調離,必須征得同級機務部門的同意。
機車調度室的設備
第119條 各級機車調度室應配置下列設備:
(一)良好的通信、照明、取暖、降溫設備和與行車有關的直通電話、錄音電話等。
(二)各級機車調度室應備有下列文件:
1.《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路機車運用管理規(guī)程》、《鐵路運輸調度工作規(guī)則》、《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機車操作規(guī)程》、《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guī)則》和各種機車的檢修規(guī)程以及與行車有關的規(guī)章、命令、文件、電報等。
2.列車運行圖、列車時刻表、機車周轉圖及有關技術資料。
3.管內機務段、折返段、車站平面示意圖,列車操縱示意圖,救援列車編制和停放位置等。
4.常用的技術業(yè)務參考書籍。
(三)各級機車調度的微機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及傳真設備等。
(四)機車動態(tài)牌,運行揭示欄、天氣預報板、安全成績和機車運用指標完成情況顯示板,機車運用計劃公布板,機車乘務員名牌及動態(tài)板等。
(五)機務段機車調度室必須設有監(jiān)控裝置數(shù)據(jù)處理微機系統(tǒng),除保證退勤分析外,并應配備兩臺以上指導司機分析微機。
機車調度命令
第120條 各級機車調度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分別代表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發(fā)布調度命令:
(一)機車及救援軌道起重機配屬、調撥、回送、助勤、出租、報廢。
(二)過段及變更機車工作種別。
(三)備用機車的加入與解除。
(四)動用救援列車或救援軌道起重機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計劃機車周轉圖。
(六)發(fā)布事故通報。
(七)根據(jù)領導指示,布置其他有關機車運用等工作。
第121條 機車調度命令下達之前,應充分了解現(xiàn)場實際情況,作出合理、正確的判斷。各級機車調度之間的命令傳遞,必須直接授受,并履行復誦制度。
第八章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運用管理基本要求
第122條 路內企業(yè)(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路建筑總公司、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yè)總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等)、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地方廠礦企業(yè)等單位所屬的機車,有動力(或無動力)托運回送、因工作需要進入國鐵營業(yè)線路(包括臨管營業(yè)線路)運行時(稱過軌運行),均按鐵路局以外的機車運用管理。
第123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有動力(或無動力)回送、過軌運行時,其司機、副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車駕駛證及副司機證。否則該機車不準過軌及辦理任何回送手續(xù)。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鐵路局機務處、鐵路分局機務分處(科)負責對其管內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察。
第124條 鐵路局以外單位的機車司機晉升考試,考核、年鑒由所在鐵路局機務處負責,機車駕駛證的批準、簽發(fā)由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負責。
人員管理
第125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司機晉升,必須具備機車副司機資格,委托路內機務段進行不少于一年的乘務培訓,并在機務段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由本單位持鐵路局考試成績和審定意見,經(jīng)鐵道部批準后辦理手續(xù),領取路外機車司機駕駛證。
第126條 鐵路局以外的機車司機是否晉升崗位等級,由各單位自定。晉升考試可委托鐵路局在年度職務鑒定中進行。
第127條 鐵路局以外機車司機一律由所在地鐵路局負責進行年度鑒定,鑒定合格后,由鐵路局加蓋年鑒專用章。
第128條 發(fā)現(xiàn)嚴重違章、無證執(zhí)乘或所持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未加蓋當年年鑒印章者,視情做如下處理:
(一)立即停止其執(zhí)行乘務工作,沒收機車駕駛證、機車副司機證,責其回本單位聽候處理。
(二)沒收機車駕駛證,發(fā)給鐵路機車司機臨時駕駛證(附件八),責其繼續(xù)運行回本單位等待處理。
(三)路外機車在國營鐵路線路上運行,機車司機被停止乘務工作后,其機車不準繼續(xù)運行,由機車司機本人通知其所在單位另做處理。
機車過軌運行
第129條 機車過軌運行時應按下列要求辦理:
(一)需在鐵路分局管內進行一次性過軌運行時(未設分局為鐵路局管內),過軌機車單位應向過軌車站和分局調度所提出申請,并委托擔當該區(qū)段牽引任務的機務段承擔過軌運行的帶道工作。
(二)需在鐵路分局(未設分局為鐵路局)管內過軌運行不足三個月時,過軌機車單位應與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簽訂過軌運行的合同。鐵路分局(未設分局為鐵路局)機務主管部門應指定機務段承擔期限不少于一個月的帶道工作。
(三)三個月及其以上過軌運行以及三個月以內但需跨越鐵路分局運行時,過軌機車單位應與鐵路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簽訂過軌運行的合同。并由鐵路局機務主管部門指定機務段承擔期限不少于一個月的帶道工作。
(四)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在與過軌機車單位簽訂合同時,要明確各自在運輸生產(chǎn)、行車安全以及帶道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過軌機車擔當任務前(一次性過軌時除外),鐵路局、鐵路分局,機務、運輸主管部門應對過軌機車的有關人員,進行行車安全、機車操作、規(guī)章制度和“車機聯(lián)控”等技術業(yè)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擔當過軌工作。
(五)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應指定單位對過軌機車的技術狀態(tài)進行認真檢查,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出段機車技術條件時,方可準許過軌運行。
(六)擔當過軌運行任務的機車,應按規(guī)定安裝列車無線調度電話、機車自動信號、自動停車裝置或列車運行監(jiān)控記錄裝置,暫未安裝上述設備的機車(含一次性過軌),在擔當過軌運行任務時,必須配備與運行區(qū)段頻率、制式相同的無線對講機。運行中要嚴格按信號的顯示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行車,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確保運輸安全。
機車回送
第130條 非鐵路局所屬的路內工程局、合資鐵路、廠礦企業(yè)的機車需跨局回送時,原則上采用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由于工程局、合資鐵路臨管運營、分流運輸急需機車等特殊情況,根據(jù)部令的要求可采用有動力附掛直通(直達)貨物列車加速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由機車所屬單位與鐵路局商定確保行車安全的回送辦法。
第131條 路外單位機車需要跨局回送時,一律按無動力托運方式回送。在鐵路局管內回送時,由機車所屬單位與鐵路局商定確保行車安全的回送辦法。
第132條 鐵路局所屬單位以外托運的機車回送一律按收費辦理。辦理托運的機車發(fā)運單位應填寫“回送機車狀態(tài)書”和“回送機車請求書”(運規(guī)附件六),由駐廠、段的機車驗收室主任簽認或由機車所屬單位委托鄰近機務段有關技術人員按回送機車技術要求協(xié)助檢查機車技術狀態(tài),確認良好后,簽署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向車站辦理托運手續(xù)。機車回送狀態(tài)書由回送人員攜帶交到達單位,并在司機室外揭掛發(fā)送年、月、日及到達處所、機車重量和限制速度的標牌。
機務段對機車進行技術鑒定的同時應對其機車乘務員進行回送安全教育,并進行考試,合格后方準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第133條 回送機車的整備條件比照本規(guī)程第四章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九章 附則
第134條 本規(guī)程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本規(guī)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鐵路局可根據(jù)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附件:一、鐵路機車駕駛證格式
二、副司機證格式
三、機車添乘證格式
四、機車乘務員動態(tài)表
五、機車配置表
六、機車技術狀態(tài)書、回送機車請求書、軌道起重機回送狀態(tài)鑒定書
七、臨時駕駛證格式
八、登乘機車證格式
九、長期備用機車記錄單格式
十、機車工具及備品
十一、機車編號規(guī)則
附件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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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駕駛證 |
----------------------------------------------------------
注:73×203mm正面深藍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一之二
駕駛證(正面) 副證(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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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駕駛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駕駛副證 |
| | | 鐵機駕字------------號 姓名----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鐵機駕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準駕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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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背面 副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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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此證系機車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登記日期|技術等級|登記日期|技術等級||
|以備檢查。 | ||--------|--------|--------|--------||
| | || | | | ||
|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駕駛機車。 | ||--------|--------|--------|--------||
| | || | | | ||
|三、本證要妥為保存,如遺失,應申請作廢和補發(fā)。 | ||--------|--------|--------|--------||
| | || | | | ||
|四、本人離職時,仍由個人保存。 | |------------------------------------------|
------------------------------------------------------ ----------------------------------------------
注:字號紅字,駕駛證、副證為60×88mm,駕駛證塑封。
附件一之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駕駛證 |
----------------------------------------------------------
注:73×203mm正面紅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一之四
駕駛證(正面) 副證(正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鐵路機車駕駛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鐵路機車駕駛副證 |
| | | 鐵機地駕字------------號 姓名---- |
| | | --------------------地方鐵路 |
| 鐵機地駕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地方鐵路 |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準駕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 ----------------------------------------------
駕駛證背面 副證(背面)
------------------------------------------------------ ----------------------------------------------
| | |------------------------------------------|
|一、此證系機車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登記日期|技術等級|登記日期|技術等級||
|以備檢查。 | ||--------|--------|--------|--------||
| | || | | | ||
|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駕駛機車。 | ||--------|--------|--------|--------||
| | || | | | ||
|三、本證要妥為保存,如遺失,應申請作廢和補發(fā)。 | ||--------|--------|--------|--------||
| | || | | | ||
|四、本人離職時,仍由個人保存。 | |------------------------------------------|
------------------------------------------------------ ----------------------------------------------
注:字號紅字,駕駛證、副證為60×88mm,駕駛證塑封。
附件二之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 鐵道部運輸局監(jiān)制 機車副司機證 |
----------------------------------------------------------
注:73×203mm正面墨綠底金字,“監(jiān)制”用原字。
附件二之二
副司機證(正面) 副證(正面)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副司機證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機車副司機副證 |
| | | 鐵機副字------------號 姓名----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鐵機副字 號 ------------ | | ---------------------------------- |
| | | | | |有效年份 |年鑒成績|年鑒單位| |
| | | | | |----------|--------|--------| |
| ------鐵路局------機務段| | | | |2000年| | | |
| | | | | |----------|--------|--------| |
| | | | | |2001年| | | |
| 姓名----年----月----日生| | | | |----------|--------|--------| |
| ------------ | | |2002年| | | |
| | | |----------|--------|--------| |
|發(fā)證機關章 發(fā)證日期----年----月----日 | | |2003年| | | |
| -------------- | | |----------|--------|--------| |
| 執(zhí)乘機型| | | | | | |2004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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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機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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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此證系機車副司機執(zhí)行職務的憑證,工作時隨身攜帶,|
|以備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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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有效年份年鑒考核,不準執(zhí)乘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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